近日,成都市统计局发布《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1857元,月平均工资为7654.75元(2020年为6963元);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成都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自2022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现律师工作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多年实务经验,就上述文件实行可能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产生的影响,作如下解读和提示。
第一部分 关于平均工资调整的律师解读与提示
一、经济补偿月工资上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计算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时,月工资应当受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因此,成都地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22964.25元(91857元/12个月×3倍)。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第八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受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成都地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合并数额分别为:
五级:7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66451.5元(91857元/12个月×74个月);
六级: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59285元(91857元/12个月×60个月);
七级:3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75571元(91857元/12个月×36个月);
八级:2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99023.5元(91857元/12个月×26个月);
九级:1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2476元(91857元/12个月×16个月);
十级:1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76547.5元(91857元/12个月×10个月)。
三、丧葬补助费的计算基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45928.5元(91857元/12个月×6个月)。
四、经济补偿免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税。也就是说,成都地区经济补偿的免税额为275571元(91857元×3倍)。
第二部分 关于最低工资调整的律师解读与提示
一、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内容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1.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2.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每小时22元;
2.每小时2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2100元(每日97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2元;
2.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970元(每日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21元。
二、最低工资包含的项目
解读与提示: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以及《通知》文件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津贴、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项目,但是,最低工资包含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可以低于以上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执行地域问题
解读与提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不在成都市范围内的,但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成都市范围内,则针对该部分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以上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相反,若用人单位注册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成都市规定的标准,且与员工明确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的,则应当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最低工资与经济补偿
解读与提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下,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应以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
五、最低工资与试用期工资
解读与提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除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之外,也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最低工资与病假工资
解读与提示: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员工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按照成都市规定以上两档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向病假员工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1680元/月和1576元/月(不同区域标准不同)。
七、最低工资与失业保险金、生活费
解读与提示: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各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以上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为1680元/月和1576元/月(不同区域标准不同)。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若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生活费,按照目前成都市的政策和司法实践,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生活费的标准系按照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执行,即按照以上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标准为1680元/月和1576元/月(不同区域标准不同)。
八、最低工资与竞业限制补偿金
解读与提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员工离职后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若该标准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员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同时,律师认为,按照该条司法解释的精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但是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协商确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标准时,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九、最低工资与仲裁终局裁决
解读与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终局裁决系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金额作为判断标准,按照以上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单项仲裁裁决金额在25200元或23640元(不同区域标准不同)以内的,即为终局裁决。律师提示用人单位,应注意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不同的救济方式,针对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针对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仅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