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2年3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了《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或“《方案》”), 计划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工作思路清晰、创新方向明确、工作基础较好、举措力度较大的地区”作为首批“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今年七月,第一批试点地区公布,包括成都市武侯区、重庆市江津区在内的全国各地20个县级行政区入选。可以看到,市场监管总局围绕以《工作方案》为核心的各项举措,已经激起了全国各地的商业秘密保护创新的热情。这也标志着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环境的建设、优化,创新工作迎来了新的高潮。
那么,《工作方案》对于我国未来商业秘密保护体制究竟进行了哪些规划?它对各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带来哪些影响?以及,作为深耕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笔者更想结合服务于大数据、芯片、大消费、人工智能等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经验,就《工作方案》推进过程中,律师能为监管部门以及企业提供哪些法律支持进行分享。
一、《工作方案》之解读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工作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提出了四方面的总体要求,即坚持统筹谋划、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开放视野、坚持试点先行。《工作方案》强调,此次试点工作的目标是用三年时间,通过选择一批地区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具体来说,实现制度环境、工作机制、国际化水平、标杆企业打造、社会氛围这几方面的明显进步。
(二)主要任务
《工作方案》为达到上述目标,从六大方向指明了创新试点工作中的主要任务,对于我国未来商业秘密保护体制进行了前瞻性规划。
1.加强制度创新
在外部制度方面,《方案》指出,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各自经济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制定符合发展需要的保护制度规则。第一批试点地区囊括了东中西广大地区的不同城市,也体现了《方案》对于各地差异化创新的关注。在内部制度方面,《方案》强调,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合规体系。
2.健全工作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环境的建设是一个整体工程,需要各主体通力合作。由此,《方案》强调,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保护、行业协会的合力,发挥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优势,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大保护格局。
3.加强监管执法
一方面,市监部门要积极回应企业诉求,通过增强规范性、提高针对性、达致有效性,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另一方面,市监部门要注重人才保障,增强学习,打造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专业化执法队伍。
4.健全服务体系
针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方案》指出,要依托各类园区,通过联系站点、保护基地、联络员等服务手段,建立广覆盖、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方案》强调,除政府服务外,要加强第三方服务供给,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要加强智库支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助力商业秘密服务水平乃至商业秘密整体保护水平的提高。
5.对标国际规则
《方案》指出,从“走出去”的角度,要研究建立海外维权案例数据库和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支持企业海外维权,助力“一带一路”建设。从“引进来”的角度,还要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对接国际规则、加强国际交流、宣传我国形象,营造良好开放环境。
6.营造良好氛围
《方案》强调,要面向广大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开展典型案例讲解,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培训。要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全社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了解认知,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商业秘密、尊崇商业道德的良好氛围。
(三)试点工作的开展
依据《试点方案》,创新试点以市、县(区)为单位开展,试点地区于2022年7月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周期为三年。创新试点地区应当分阶段分重点,逐步在各个阶段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将创新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和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目前,第一批全国创新试点已经公布。[2]
二、《工作方案》的影响
《工作方案》的出台,以及各地籍此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创新进步活动,对相关主体均有重大意义。笔者认为,至少会产生如下影响:
(一)对于行政机关的影响
1.提升执法能力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具有专业性,《工作方案》对各地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将会致力于提升自身执法能力以及加强执法力度。行政机关势必将增强学习,加强领会《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践,从案件受理、线索核查、调查取证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制度化的办案规程,打造一批高水平的执法队伍。
2.提高服务水平
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归根到底是为了服务人民群众,即服务广大的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出台后,各地行政机关需努力提高服务水平。首先,在制度保障层面,行政机关可建立联络中心、服务站等机构,打通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便利信息沟通;其次,行政机关可借助社会力量,通过律师事务所、学术科研机构等,增强对市场主体的培训、宣导。
(二)对于有关企业的影响
1、主要涉及企业类型
就重点产业、特色产业,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而言,需要重点关注商业秘密保护。因为这些企业常常属于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老字号企业,其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重大经济、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自身甚至所在地方经济均具有重要意义,如果遭到泄露,会造成巨大损失。
2、凸显商业秘密的战略地位
对前述类型的企业来说,技术、经营信息是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企业赖以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专利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由此凸显。相较于专利,商业秘密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延长,只要保密措施妥当,商业秘密将具备无限潜力和价值,企业将获得长期市场优势。商业秘密保护是以技术或信息处于保密状态为重要前提条件,对于技术创新性强、不易模仿、市场获利性好的创新项目,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对企业更有利。
3、提升自我保护及合规意识
企业在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要披露给其员工或合作对象,商业秘密的保护尤其重要。强化企业的法律思维和合规意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条件。得益于市场竞争机制,那些具有完备法律思维、较强自我保护及合规意识的企业才能够生存,它们也会进一步带动其他企业改进与完善自身的商业秘密保护体制。同时,《方案》的出台必将带来行政执法环境的优化与高热的商业秘密保护氛围,社会整体法律思维、商业秘密保护及合规意识将得到有效增强与提升。
(三)对于法律服务人员的影响
我们应以《方案》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等为指针,积极发扬优势、弥补短板,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积极回应。
1.为企业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端并未被充分发掘,供给端也并未被充分考验。《方案》出台后,一方面,执法环境和水平的不断提高、企业的需求被进一步重视,相关市场的活力增强;另一方面,服务供给端的质量也将在活跃的市场竞争中、各社会主体的协力合作中不断提高。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保持学习能力,在实践中观察和学习,在越渐成熟的保护环境中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2.积极参与地方市监部门试点工作
如前所述,《方案》在主要任务中即强调,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建多领域、高层次、高水平的商业秘密保护智库。”法律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探索和创新服务模式,为市监局等有关部门提供智力支持与法律服务。
三、创新试点工作中的法律服务要点
承接本文第一部分的解读,以及第二部分中“《工作方案》对于法律服务人员的影响”之分析,笔者在本部分将着重分析在创新试点工作中的法律服务机遇问题。
(一)营造良好氛围与对标国际规则——研讨交流与智库支持
1.针对试点地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宣导
包括笔者在内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以“我们”代称),可以积极参与,引导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我们可以通过典型案例讲解、专题讲座、研讨会等方式,向潜在客户介绍与商业秘密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例及国内外先进经验,加深客户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和理解;也可以利用自身的宣传渠道,宣传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增强保护氛围。
2.针对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智库支持
我们可以积极响应和参加试点地区市监部门举办的各类交流、研讨会议,达到“1+1>2”的共同进步效果,充分发挥我们此前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实战经验,与市监部门交流、分享企业内部视角、侵权人抗辩视角、商业秘密保护的难点等相关实务经验,便于行政机关了解企业的需求和痛点。此外,我们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相关专业人员、国内国际关联机构的沟通交流,做好疑难问题、前沿问题的研究,为有关部门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强制度创新——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
《方案》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加强制度创新,强调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技术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自身合规体系。笔者认为这项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此处稍作阐释分享:
1.问题梳理、分析
正如医者“望闻问切”之道,我们进行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构建,第一步也是要调查清楚被服务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存在的具体问题,方能对症下药。首先是从宏观的角度看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企业现有商业秘密的内容、数量、类型以及管理现状等。更重要的是,从企业战略规划的角度,结合企业的目标、使命、价值等,规划并赋予商业秘密管理的企业价值。另外,我们还应评估企业的潜在商业秘密风险、所处产业现状、客户关系等,整合这些核心信息,更为有效地规划商业秘密管理体系。然后是从组织的角度看问题。我们需要逐一定位企业内各角色的职能,明确相关人员的分工、角色及权责,利于监督与责任追究。例如,我们可以通过设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日常工作机构、监督机构、应对机构等组织,落实岗位职责,做到责权明确;我们还可以通过“绝密级、机密级、一般性、其他”的秘密分级手段,明确哪些员工可以接触哪一级商业秘密,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还可以梳理清楚各部门横向与纵向的联系,做好流程规划。最后是从具体措施的角度看问题。比如,我们的一个关注重点是物理环境的安全,包括门禁系统、访客申请与登记、监控录像、物品检查等内容;也包括与信息安全相关的账号、密码管理、自携设备管理、笔记本电脑与可携式储存媒体管理、移动式复制设备、远距工作管理等等内容。再比如,我们还关注员工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声明、约谈培训等多种手段,确保被服务企业的安全。
2.制度文件制定、落实
经过问题梳理和分析过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以及改善的方向通常已经变得比较明确,则需要将其落实为可执行的制度文件。对于合同、协议等,我们应当为企业建立模板合同库,并做好法律指导与风险提示,便于企业随时调用;对于保密管理制度等,我们可以协助企业起草有关文件、规章,建立有关流程,必要时还可以帮助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根本改良企业运行机制。对于科技型企业,我们还应注意以与信息技术人员做好沟通,凭借信息化手段落实有关制度文件。一般来说,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会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搭建。内部主要为保密制度,如保密人员管理涉及的入职前培训、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签署以及离职时的知识产权事项提醒、交接相关事项;外部主要为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如保密条款的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加密保管和及时销毁等事项。而物理的保密措施也将始终贯穿于内部和外部保密工作之中。
3. 体系运行指导、改进
在形成制度后,我们应当做好日常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体系运行,并根据企业的反馈和对其他优秀经验的借鉴,不断改进完善。我们应当建立与企业的及时信息沟通机制,不定时收集企业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度参与企业的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及时提示相关法律风险,积极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对保护体系进行常态化维护和升级。
(三)健全服务体系——商业秘密维权服务
尽管企业已经做好了自身的防范工作,但是针对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以受害人的意志为转移,仍然可能会不时发生。为此,我们时刻准备为众多企业提供“三位一体”的商业秘密维权服务。
1.行政保护
商业秘密维权多依赖于权利人的主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通过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较低。因此,企业若发现自身商业秘密遭到侵害,应当及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我们可以协助被服务企业组织举报材料。同时,我们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合理、详实的法律分析意见,推动其尽快立案调查。
2.民事保护
行政举报可对违法者施加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效率较高,但无法解决受害企业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如果企业因为他人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已经受到损失,可以综合运用行政举报和民事诉讼手段,积极诉诸法律。于此,我们可以接受企业委托,协助企业搜集整理证据材料,在诉前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刑事保护
随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环境的优化,目前“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已经达到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3]。因此,综合考虑成本与打击效果,企业可以决定是否要采取刑事报案手段,我们可以提供相应的材料准备、程序跟进、法律监督服务。当然,由于此罪属于公诉罪,如果市监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此时我们不需要主动报案,而主要是对有关机关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及时依法提出意见。
【结 语】
近年来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断重视以及《工作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笔者认为,《工作方案》既是一个风向标,代表着商业秘密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当得到更高的重视,得到更好的落地保护;同时,对于律师工作者而言,《工作方案》也是提供前期商业秘密全周期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良好参照。后续,笔者将继续结合司法、行政、刑事立体化商业秘密维权的过往经验,以及商业秘密保护体系的建立、落地、稳态运行的服务案例,就商业秘密的保护持续分享经验与思考。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