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律师分析与提示

2023-02-08  作者:杨静律师团队  

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版《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川卫规〔2022〕5号),该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相较于2019年发布的老版管理办法,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取消了登记人是否结婚的限制,二是取消了生育数量的限制,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四是增加了信息共享的要求。新版办法的施行再次引起各用人单位对职工未婚生育该如何享受假期以及相关待遇的讨论,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静律师团队特就前述问题作出以下分析和提示:


一、关于未婚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哺乳假及男职工陪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述规定指明享受产假、哺乳假的对象是已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职工,国家规定法定产假的目的是保障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及婴幼儿成长发育,并不以结婚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或流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法定的基本产假及哺乳假。因此,即使女职工未婚生育,依然可以享受基本产假及哺乳假。


另外,各地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夫妻通常都会有额外的生育假或护理假,四川省也不例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从上述规定来看,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四川省女职工可以享受额外的60天生育假,男职工可以享受20天的护理假。而未婚生育现在虽然可以进行生育登记了,但本质上仍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要求,因此,未婚生育女职工并不能享受这延长的60天生育假,同样,未婚生育男职工也不能享受护理假。


二、关于未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缴纳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产假前的标准支付待遇。


实践中,各地社保机构对于未婚生育的女职工能否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一直存在争议,从目前最新的政策及立法来看,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依法领取生育津贴,结婚证等材料不应成为办理生育津贴的制约条件。2022年7月25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并于2022年8月17日举行相关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关于生育津贴发放部分地区存在结婚证等前置条件问题,国家医保局称:“关于领取生育津贴的门槛,社会保险法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只要履行了生育保险的缴费责任,国家层面在待遇享受方面是没有门槛的,而且在经办服务清单上,关于享受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需要刚才您说的那些材料(生育证、结婚证等)。您关注的这个问题,我们也了解到,可能有一些地方有提供生育服务相关材料的要求,后续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跟踪有关情况,更好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简言之,该《指导意见》中未对原有规范或政策作出修改,而是以答记者问的方式申明:原国家层面未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存在需登记结婚、取得生育证等要求。因此,对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女职工未婚生育,只要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建议在女职工生育后协助其申领生育津贴;如社保经办机构将结婚证作为申领生育津贴前提条件的,建议引用前述《指导意见》的答记者问进行解释沟通。


温馨提示:以上律师分析与提示均基于目前法律法规规定及立法精神,若对于律师分析与提示的内容有新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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