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成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2024-09-02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度成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

 

精准摸底觅生机 多轮谈判促投资 破产重整助力“老字号”焕发“新生机”

案例1 仙牌集团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牌集团公司)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系四川省首批保健品生产型企业,为国内较早专业从事灵芝研究和产品开发的科技型集团化企业。自2017年开始,因经营不善以及为关联公司借贷担保等原因,仙牌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及主要资产被陆续查封,生产经营停滞,后逐步遣散职工。2018年,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病亡后,公司经营进一步陷入困顿,同时随着债务陆续到期,公司资金链断裂,核心资产被诉讼执行,公司陷入流动性危机被迫停业。截至破产案件受理日,仙牌集团公司账面负债约3亿元,资产账面值仅近1千万元,43名员工遭遣散下岗。


2020年12月28日,成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仙牌集团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依法裁定对仙牌集团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3月20日,经公开招募选定重整投资人。2023年10月13日,仙牌集团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8日,成都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投资人现已完成投资款6500万元,实现担保债权和43名职工102万余元职工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清偿率由0.08%大幅提升至7.9%的良好效果。按照既定经营方案,仙牌集团公司将以恢复企业生产经营为核心,全力实现“提效能、保就业、增税收”多赢目标。这不仅意味着该案彻底扭转了清算模式下担保债权尚不足以清偿、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无法清偿的状况,更意味着四川老牌保健品生产型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了涅槃重生和价值再造。


典型意义

本案秉持挽救危困生产型企业、保护“老字号”民营品牌、加强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的理念,以强化提升民营老企业“金字招牌”为重整关键,精准把握市场时机力促破产清算转入重整程序。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前提下,最大限度利用企业残存生产链条及人力等资源,依法适用破产制度“止血”“把脉”“回血”,充分发挥市场化招商作用,实现企业放下债务包袱、生产有序恢复,川内知名民营企业得以起死回生。


案件办理中,成都中院敏锐发现仙牌集团公司具有较好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声誉,分析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原因,结合企业生产情况、产品现状、企业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清算转重整的工作思路,并在清算程序中指导管理人帮助企业开展账册账簿恢复等合规工作,为企业依法重整打下坚实基础。依法转入重整程序后,成都中院坚持能动司法,手把手指导管理人做好税务减免申报、点对点配合投资人开展全面尽调,居间推动投资谈判。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在依法充分保障担保债权、职工债权、普通债权实现的大前提下,《重整计划(草案)》还形成了投资人为仙牌集团公司提供良好的融资、销售、供应链等各类渠道支持的经营性方案,并获得高票通过,实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多赢的局面。


市场化司法招商盘活“烂尾楼”

案例2 成都某置业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主要资产为高新区“某国际花园”项目。项目于2013年立项,项目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0020.49㎡,土地性质为商住用地,建设规模约53万㎡,规划分三期开发建设,一期为6栋住宅和1栋商业,二期为3栋公寓及2栋商业,三期规划建设主要为两栋超甲级写字楼、商业裙楼和地下车位。2019年10月起,开发商因担保积债原因,账户、土地使用权被陆续查封,资金链断裂,负债超73亿元,存量资产评估仅13亿元,无法为一期项目部分业主办理分户产权证书,亦无法为二期项目缴纳维修基金等费用并办理楼栋产权证书,三期项目更因无续建资金而全面停工。2021年6月,债权人因某置业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向成都中院申请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审查期间,某置业公司申请进行预重整。


2021年9月,成都中院决定同意某置业公司预重整申请,指定临时管理人对某置业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梳理,并通过全社会公开招募锁定意向投资人,后成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某置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成都中院于2023年4月27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2023年6月18日,“某国际花园”项目正式复工,同步为一期业主办理了产权证,并将陆续完成已交房业主办证、存量房屋销售、商业街区招商、烂尾工程续建和销售办证等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业主权证办理1393户,复工续建61000㎡。


典型意义

“某国际花园”项目是成都市首批依法适用破产程序化解房地产停工项目矛盾纠纷试点项目之一。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难点问题:

1.负债巨大。破产管理人经审查认定某置业公司债权人120余户,其中工程款优先债权3.29亿元、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6.52亿元、税款债权1.24亿元、普通债权52.22亿元,涉及债权总金额高达73.27亿元。


2.涉诉涉执案件多。某置业公司涉诉案件量大,涉及各地法院对其资产的保全,协调解除保全措施难。管理人清理某置业公司的资产查封情况,与查封法院的沟通联系不畅,落实对某置业公司资产解查封工作进度缓慢。


3.债权人利益冲突明显。某置业公司债权人中,除抵押担保债权人外,还包括建工债权人、业主等,上千户业主无法办证,农民工工资无法兑现。同时,抵押担保权人不愿意让渡权利,导致重整计划草案难以达成。


审理中,成都中院始终坚持以妥善维护和保障各方利益为基础,以交房办证、复工续建为工作重心,在深入研判企业资产情况、负债结构的基础上,三步推动矛盾化解、项目复工续建。


一是市场主导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司法招商高效锁定投资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多渠道广泛发布公告,将项目充分推向市场,向全社会公开招募投资人,确定意向投资人。在正式受理重整后,由该意向投资人参加正式招募,并通过公开招募、比选,价高者得,高效锁定投资人,确保项目“有人接盘”“有钱修楼”。


二是分割处置与投资谈判两头并进,分类施策促成重整计划通过。针对企业资产现状,区分抵押权人、购房户、建工优先权人等债权人不同需求,精准施策,一方面分割处置企业存量资产释放现有资源,实现资金回笼,推动购房人办证和抵押权人清偿,一方面搭建沟通谈判平台,促进投资人与抵押权人磋商,妥善平衡各方权益,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通过。


三是矛盾化解与推动复工多管齐下,权益保障到位实现企业涅槃重生。预重整阶段提前排查案件难点、堵点,程序推进中抓住复工复建难度大、各类债权人利益分歧明显等多重矛盾点,多渠道同时沟通协调,成功化解矛盾,争取到各类债权人的广泛支持,扫清重整障碍,项目全面高效复工续建。


探索设立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监督重整计划有效执行

案例3 成都某餐饮文化策划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餐饮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餐饮文化公司)于2003年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发的温江区一项目,占地面积3282.97平方米,规划住宅/公寓100套、商业16套、车位72个、车库2个。该项目于2013年开工,规划于2016年交付,后因实际控制人涉刑导致项目于2017年彻底停工,剩余水电气及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等尚未完工。项目涉及32套房屋交付问题,债务规模总数24660万元。


2023年6月,某餐饮文化公司向温江区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同月,温江区法院依法裁定予以受理,并指定预重整阶段管理人。2023年9月,温江区法院依法裁定转入重整程序。2023年12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为确保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合规管理制度》,通过设立“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对重整计划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避免项目再次出现烂尾。截至2023年12月底,项目续建工作已基本完成,仅剩燃气、用水未开通,已开展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为停工7年的“问题楼盘”项目。案件办理过程中,温江区法院根据项目特点,以小项目、细算账、严审债权、灵活引资、利益平衡的方式高效推进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通过设立“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监督复工续建及债权清偿等重大事项,为适用破产程序化解小体量停工项目矛盾纠纷提供了有益探索。


一是多措并举“保交楼”,让购房人安心。在项目对专业机构投资人吸引力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及工程价款的优先保障,促成施工单位先复工,抢时间;另一方面灵活筹资,通过引入代管代销机构投入共益债借款及总包垫资的方式获得续建资金;同时,将项目资产负债情况向购房人公示,取得购房人支持,动员购房人筹集自救款,最终形成合力,筹集到续建资金及偿债资源,实现项目最终交付。


二是精准制定重整方案,高效启动复工续建。严格审核并依法撤销项目非真实房产交易,最大限度释放剩余资产,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通过与抵押权人、工程款债权人协商债权打折,购房人支付自救款等方式兼顾续建资金筹集及普通债权清偿,促成各债权人组达成利益平衡,最终实现该案进入重整程序后立即全面复工续建,不到3个月即高票通过重整计划并基本完成复工续建工作。


三是创新设立“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全过程监督重整计划执行。重整计划设定的债权清偿方案主要是项目续建完成后通过销售回款清偿债务。为避免重整执行过程中代管代销机构管理不规范导致再次出现烂尾等问题,管理人通过选任企业合规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与债权人代表共同组成“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某餐饮文化公司人员及财务管理、财产处分、费用支出、工程款支付等重大事务,帮助破产企业在内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预防“问题楼盘”二次烂尾风险。  


实现办案效率与打击“逃废债”的双赢“三无”破产清算案件终获全额清偿

案例4 四川某网络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四川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业务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等。该公司注册资本无任何实缴记录,现任工商公示的控股股东(占股99%)、法定代表人游某属社会闲散人员,系有偿出借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并协助办理了该公司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其对公司状况、日常经营毫不知情,更没有任何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该公司另一股东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管理人无法接管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资料以及任何财产,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


2023年3月15日,该公司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由双流区法院采取“执破融合”方式依法受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双流区法院第一时间向管理人发送《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告知书》,明确办案目标、时间节点及任务导向。2023年5月9日宣告该公司破产,2023年5月12日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前后仅历时58天。同时,管理人通过共益债形式向全体债权人募集了追缴注册资本的诉讼费用后,向包括实际控制人王某在内的破产企业历任股东提起了追缴注册资本的诉讼,在双流区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同意并支付破产企业注册资本金用于偿还全部债务8万余元及全部破产费用,本案最终清偿率为100%。目前,该公司已依法注销。


典型意义

破产清算案件,尤其是“三无”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案件办理的“好”与“快”通常难以兼容。本案在平衡最大限度追收破产财产以提高债权人清偿率与简单案件简化审以释放稀缺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尽可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准确适用破产法对终结程序的实质性要求,在办理“三无”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充分查清破产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同步做好债权人工作,做到快审快结,及时出清“僵尸企业”。针对需要大量时间周期才能完成的资产追缴工作,由于其诉讼结果本就存在或然性,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将其纳入“未决诉讼”范围,督促管理人继续履职,进而实现结案、追缴两不误。同时,指导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充分披露相关情况,提前做好债权人工作,争取其充分支持与理解。


二是要灵活筹措追缴资金,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本案中,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王某“假借身份”恶意逃避公司债务,并企图让游某充当“背锅侠”的行为,严重背离社会诚信,如果放任这种行为置之不理,将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同时,管理人未接管到任何财产,缺乏向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启动诉讼追收程序的资金。为此,双流区法院指导管理人深挖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老底”,做好诉讼的充分搜证准备,然后再将情况向全体债权人披露,让其吃下“定心丸”,积极支持管理人运用共益债方式向全体债权人募集诉讼资金,最终促成实际控制人王某清偿了全部债务,实现“三无”案件债权100%清偿,既依法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向恶意逃债行为勇敢“亮剑”,彰显了破产程序的功能与价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助力企业脱困新生

案例5 青白江某家居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都市青白江某家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14600万元,系国内著名品牌木门的生产基地。2018年底某家居公司受控股企业的影响出现资金链断裂后停产停业,引发诉讼200件左右,欠付债务总金额近2亿元,陷入严重资不抵债境地。


2020年9月11日,某家居公司职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青白江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20年10月9日,青白江区法院裁定对某家居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3年9月26日,某家居公司主要债权人向青白江区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重整。青白江区法院经充分论证后认为,某家居公司具备较好重整基础和较高重整成功可能性,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鉴于主要债权人自救脱困意愿强烈,经与管理人、债权人沟通,由管理人创新引入“假马竞标”规则,主要债权人作为假马竞标人,在获取充分信息基础上形成对重整资产的初步报价,管理人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其优先权,最终主要债权人以远高于清算价格的方案中标,转身成为重整投资人。2023年10月30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2023年11月14日,青白江区法院裁定批准某家居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某家居公司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青白江区法院发现该公司厂区存在环保安全风险,影响破产企业财产价值。为妥善处理上述问题,青白江区法院按照“责任者治理”原则,确定由造成环保安全风险的破产企业承担治理责任,同时与青白江区检察、环保、经信、属地管委会等联合行动,督促、指导管理人对环保安全风险进行处理。同时,青白江区法院借鉴上海、杭州等地法院先进经验,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整治费用作为破产费用纳入重整计划安排,并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得到偿付。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破产清算转重整制度,创新引入“假马竞标”规则确定投资人,破产审理与环境保护相结合,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加强对管理人的专业指导,嵌入“假马竞标”规则等市场机制,成功引入投资7018万元,纾解企业发展之困,实现化解债务1.51亿元,将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模拟清算状态下的5.7%提高至22.28%,极大提高了某家居公司的资产和品牌价值,最大程度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同时,青白江区法院践行“如我在诉”理念,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跟踪支持,做好152名职工和全体债权人的沟通解释工作。


本案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有益尝试,为重整企业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理念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审理过程中,青白江区法院坚持环境保护与破产审理相结合,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契机,鼓励企业主动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促进了民营企业的低碳转型升级,推动了破产企业的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同时,通过府院沟通协调,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指导,并将环境整治费用列入破产费用,妥善解决了环境债务资金来源及清偿顺位问题,避免引发更大环境污染问题,酿成更大的财产损失,充分保障破产企业在环境整治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环境治理工作对企业财产的不利影响,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


府院联动汇聚合力 执破融合有序出清

案例6 成都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成都市某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开发公司)系2015年在彭州市登记设立的本地企业,主营业务为农业观光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运营不久后某旅游开发公司即陷入经营困难,债务缠身。某旅游开发公司主要资产为租用的位于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一项目,占地1000余亩,包括房屋建筑物(1245.76㎡)、构筑物及辅助设施(45项)、绿化苗木(7947株)等,资产总额约1066.15万元,负债约4356.29万元;涉及执行案件19件,标的金额共计418.30万元。


2020年,彭州市法院在执行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某旅游开发公司除在租赁土地上种植苗木和进行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某旅游开发公司已停止经营,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彭州市葛仙山镇蒲沟村村委会申请,彭州市法院将案件移送成都中院审查,成都中院于2020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彭州市法院审理。彭州市法院指导管理人迅速开展清产核资、召开债权人会议、挂网拍卖主要资产等工作。案涉资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变价处置方案,最终由某文化旅游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整体购买。2023年6月30日,彭州市法院裁定终结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执破融合推动文旅用地盘活,有效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精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典型案例。某旅游开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激烈,尤其因案涉项目相关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已过期,附着在该土地上的不动产未能及时处置,前期欠付的土地使用费一直未足额缴纳。某旅游开发公司主要资产仅为附着在案涉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绿化苗木等,一物一拍将大大贬损资产价值,拉长债权实现周期。因此,彭州市法院指导管理人对某旅游开发公司的资产进行综合研判,以资产处置最优化为原则,最终采用资产整体拍卖的形式挂拍,最大限度保护了资产价值。


同时,因该案涉及文旅项目资产处置,为进一步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稳步推进文旅资源盘活,彭州市法院积极牵头发挥破产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多措发力借助社会各方力量盘活项目实现资产变现,一揽子解决相关社会问题。一方面,彭州市法院保持与属地葛仙山镇政府沟通联系,主动对接,现场答疑,做好债权人的释明工作;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召开府院协调会,在党委政府大力支持下,彭州市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前提下,依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变价处置方案,成功促成某文化旅游公司协议收购案涉资产。


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的顺利审结,不仅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价值功能,还成功化解因拖欠农民土地租金而导致的系列问题,更成功盘活龙门山脉重点文旅项目用地1000余亩,释放出相关生产要素,强力维护彭州市文化旅游品牌,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精准适用“预和解” 高效盘活“壳资源”

案例7 四川某建设公司重整转和解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为1亿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等。某建设公司拥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其他12项工程承包资质,承建过包括成都二绕在内的多起知名项目,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后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涉及8件诉讼案件和60余件执行案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停产停业达5年之久,某建设公司因此提出预重整申请。


2022年3月武侯区法院经审查同意其进行预重整。因某建设公司具有多项承包资质和较高的行业地位,拥有建筑行业稀缺的“壳资源”,具有较大的重整可能性,武侯区法院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2022年12月,某建设公司及意向投资人向武侯区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方案。由于本案仍系重整,尚未进入和解程序,为高效推进本案审理进程,避免程序转换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武侯区法院指导管理人推动债务人与战略投资人进行多轮协商谈判,在提交的和解方案基础上形成和解协议草案,并于2023年1月经某建设公司债权人会议预表决通过。2023年3月10日,武侯区法院裁定本案转入和解程序,并根据和解协议草案设置的表决方式,于2023年3月13日裁定认可某建设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某建设公司通过预重整、重整转和解程序,实现了核心资产“壳资源”的快速变现,大大提升了债权清偿效率、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最终54户债权人得到清偿,有效化解了30余起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创新采用“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推动破产工作,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避免破产程序转换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最终快速实现了债务人核心资产变现和债务清偿,保障了全体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在债务人资不抵债但具备稀缺“壳资源”的情况下,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的规定,积极通过预重整机制有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并具备重整可行性后,及时裁定进入重整程序,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案件审理过程中,武侯区法院在收到债务人的破产和解申请后,结合债务人具体情况,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和解意愿、推动和解准备工作的同时,继续开展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做到“两不误”。引导意向投资人与债权人协商沟通和解方案,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正确认识破产和解独特的功能价值,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意愿。


考虑到本案已经处于重整程序,如果贸然转入和解程序,一旦和解协议草案无法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将导致案件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可能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武侯区法院在不突破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运用“预和解”模式,在重整阶段充分听取债务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意见形成和解协议草案,并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预表决。


同时,和解协议草案约定,如法院批准债务人转入和解程序,且债务人、管理人未对本次债权人会议预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管理人将不再提议召集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本次预表决的结果即视为转入和解程序后的表决结果。


在本案正式转入和解程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认可本次会议预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预和解”模式下对和解协议草案的预表决,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和解意愿,有效固化了前期预表决效力,避免了程序转换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风险,大大缩减了审理时间,最大程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统筹强化府院联动拆分处置化解停工难题

案例8 成都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为黄某某与陈某某两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为吴某某。某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一项目系在旧城改造背景下的毛地拆迁新建项目,位于金堂县县城主干道。一期规划建设房屋612套,2012年开工后因实际控制人刑事犯罪及公司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于2014年12月全面停工,二期尚未动工。


2022年2月22日,债权人申请对某置业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金堂县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某置业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申报债权300余笔,涉及6.89亿余元金钱类债权和近600套房屋(含280套拆迁安置房、314套商品房)交付办证债权,涵盖拆迁安置债权、购房债权、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及集资参与人债权等。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及多轮协商,除普通债权组外的其他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金堂县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成都市首批适用破产程序化解房地产停工项目矛盾纠纷试点项目之一,是金堂县法院依法适用强裁程序,服务保障“三保”目标的典型案例。


守正创新念好“活”字诀。一是全面评判重整价值。鉴于某置业公司该项目旧城改造背景,众多拆迁户坚决反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集资参与人积极性不高,金堂县法院从经济和社会价值等方面综合评判重整价值,依法受理破产重整申请。二是探索创新重整模式。为避免资产整体处置加大投资人招募难度和拖延处置进度,经全面梳理分析资产特征,综合考量资产处置急迫性和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将某置业公司资产划分为两个资产包,探索适用出售式清算型重整模式对资产进行分类分段处置。由重整投资人以承债方式受让涉及“保交楼”的项目,负责完成续建并向拆迁户、购房户交付房屋,后续再对尚未完成拆迁且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余资产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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