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
《规则》共四章二十七条,适用于协会对协会会员、经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开展自律检查,明确实施自律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手段:
(一)进入检查对象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或者约谈检查对象及其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求对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等;
(三)要求检查对象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其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于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固定;
(五)要求检查对象提供为其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估值核算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及托管机构等出具的相关资料,并要求检查对象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六)要求检查对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由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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