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税条款所涉法律风险分析

2023-10-06  作者:韩翼驰  

前   言

商事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尤其是卖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为促成交易,会约定由一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税费,此类条款被称为“税费负担条款”,也就是本文所讨论的“包税条款”。


虽然包税条款在交易中广泛地使用,但是实际上在税务领域、司法领域争议不断,使用不当会给合同履行带来较大风险。在交易合同中应当如何使用包税条款,才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本文将从包税条款常见纠纷类型、法律效力以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供相关商事交易中在订立合同时参考。


01  包税条款实践中常见纠纷类型

(1)条款内容约定不明,导致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在合同中包税条款一般会笼统地表述为“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是“税费”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往往缺乏详细约定,导致双方在后期协议履行中对于税费具体包含的内容产生较大争议。


例如在(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13号一案中,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九条中约定:“六福丰麟公司与博鳌华晟公司确认,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中涉及到六福丰麟公司与博鳌华晟公司需缴纳的各种税、费,均由六福丰麟公司负责缴纳。”但是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各种税、费”的约定中究竟包含哪些税费产生了争议。


买方认为“各种税费”中并不应当包含企业所得税,因为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所得税应当属于不可转嫁税种。而且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是在交易完成后,经过核算确定利润确定所得后才产生的税种,在交易中并非必然产生,因此不应当由买方承担。而卖方则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已约定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责缴纳,并且企业所得税也确系股权转让所应缴纳的税种之一,因此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应当由买方负责承担。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相关法律中对于各税种都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没有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方缴纳税款。因此买卖双方在股权转让中对于税费负担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合法有效,该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买方承担。


(2)买方未依法完税,引发卖方少缴税款风险

在市场交易中,买方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将合同约定卖方取得的“净得价”换算成“含税价”,然后再以“含税价”进行完税,如果买方没有换算后再完税,就可能导致卖方少缴税款。


例如在(2016)苏民终646号案件中,甲方(自然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但是乙公司并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甲方转让股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股权转让并未完税,因此向甲方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甲方补缴了大额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滞纳金。


02  包税条款在实践中的认定分歧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包税条款在履行过程中会因为各种原因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争议如何判定,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却体现了不同的观点。


(1)关于包税条款合法性的认定

实践中关于包税条款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人以外的人缴纳税费的约定有效。”此判决理由影响了此后大量案件的裁判思路,例如上文中(2015)海南一中民二初字第13号即采用该思路进行判决。


但是在其他判决中,仍然可以看到与最高院公报案例相反的裁判思路,例如在(2016)闽06民158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确立的基本义务,法律规定纳税人必须要依法纳税,因此包税条款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抵触。(2016)辽12行终119号案件中法院也同样认为“原告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抵触,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综上,法院之所以会对包税条款的合法性产生分歧,主要争议点在于包税条款是否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以及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


(2)包税条款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在部分涉及包税条款的案件中,当事人会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例如在(2020)川11执复16号案件中,当事人马某君拍得执行房屋,其中在拍卖公告中约定“拍卖标的物所涉及的税费、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马某君在办理过户的过程中,被税务机关告知,开发商未缴纳该房产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马某君在办理过户时,需要额外多缴纳70%-100%的税费,因此马某君以拍卖公告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司法拍卖中税费负担直接影响交易价格和成交概率,故税费负担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亦应当最大限度透明化以保证信息对称和公平交易,执行法院应当对税费负担的种类、费率及计算方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竞买公告》及《竞买须知》中进行公布,基于此支持马某君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拍卖。


而在(2019)苏05民终9448号案件中,周某兵通过拍卖获得佳稼公司所属房屋,拍卖公告约定“房地产权属过户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周某兵在向拍卖机关询问可能产生的税费时,拍卖机关告知其仅需要缴纳约6.1万元,但是在办理过户时,税务机关告知过户需缴纳税费约20万元,周某兵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是法院则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周某兵对于应当由卖方承担税费这一事实不存在误解,故驳回周某兵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两个案件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包税条款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判断标准不一,即由于对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具体数额有误解,是否可以构成重大误解,目前法院也缺乏统一的裁判思路。


(3)包税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实践中另外一个主张合同撤销的重要理由。在(2020)闽04执复22号案件中,李某芳依法拍得执行房屋,拍卖公告载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基于本次拍卖、变卖所涉及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后李某芳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房屋拖欠税费和滞纳金总额高达标的总额的38%,李某芳以全部税费由买方承担显失公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拍卖公告中表述为“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其前提应为税费负担没有明显加重买受人的负担,而在该案中明显加重了李某芳的负担,存在明显不公平,因此予以撤销。


而在(2020)闽执复58号案件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则与上述观点截然相反。长升公司通过拍卖拍得执行厂房,在办理过户过程中,才了解到需要缴纳多达百万元的税费,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远太公司应缴税费并退还申请人,或者撤销本次拍卖,但是法院认为,长升公司知悉约定和法律后果,然后才拍卖案涉厂房,应当视为同意承担一切过户税费,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存在显失公平。


从上述两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时,是否还需要对主观要件进行判断,是法院判决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03  我们的法律建议

从上文内容可以看出,包税条款在履行的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高,而且对于争议如何解决各地法院缺少明确的裁判思路,因此包税条款约定不当,可能会导致不但没能达到效果,反而带来其他损失,因此针对包税条款的使用,提出如下建议:


(1)交易前对所涉税费进行测算

在交易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对于交易中可能涉及的税费应当先进行测算,双方对于税费都应当有明确预算,避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发现所要承担的税费超过了预期,最终导致产生争议。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包税条款的签订并不能转移买卖双方的纳税义务和纳税相关风险,如果买方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仍然是要向卖方追缴税款,卖方可能面临滞纳金甚至是行政处罚。


(2)包税条款内容要详细

如果交易双方真的要选择“包税条款”,建议在合同中对于交易中所涉税费进行详细列明,包括税种、金额以及双方分担比例。同时,为了避免买方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给卖方带来损失,在签订包税条款时应当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包括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赔偿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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