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全国首例涉已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2024-11-27    来源:知产力公众号

本案原告北京数某某公司于2021年发布“A I数据开源计划1505小时中文普通话语音数据”,采集语音数据,并于2023年获得京知数登字第 2023000007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上海隐某公司是一家提供数据存储、标注、训练服务的科技公司,在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涉案1505小时数据集的子集涉案200小时数据集后,将其作为公司“格物钛”官网数据产品的服务内容向网络用户披露并提供下载链接使用。北京数某某公司于2021年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隐某公司侵害数某某公司的数据财产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商业秘密侵权成立。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数某某公司在合法收集声音数据条目的过程中付出了技术、资金、人力、物力等实质性投入,在原始数据上添附了更多的商业价值,构成一种竞争性权益。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定了涉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不仅可作为证明数某某公司享有涉案数据集相关财产性利益的初步证据,同时也能够作为数据集收集行为或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最终法院认定,隐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涉案知识共享开源协议的非商业目的使用规则,损害了数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扰乱了数据服务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焦点,明确了数据集合在商业竞争中的法律地位,更在数据权益保护领域树立了新的标杆,为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对于维护数字经济秩序,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推动我国数据产业的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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