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夯实开展省级自然资源督察的法律基础,将全省自然资源督察工作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树立督察权威、更好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落地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二十四条,不分章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健全督察工作体制。
一是省政府授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进行自然资源督察。
二是明确督察内容包括耕地保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国家和省相关重大决策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以及国家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等事项。
三是省政府加强对督察工作的领导,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督察工作组织实施机制。
一是根据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要,结合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制定年度督察工作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外可根据省政府安排开展专项督察。
二是省政府向下级政府派驻自然资源督察员开展日常督察,明确督察员聘任程序和条件。
三是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应当发送督察通知书,规范通知书内容和督察组人员组成,明确督察人员回避制度和纪律要求。
四是明确被督察政府的配合义务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
五是规定对督察发现的问题与被督察政府进行书面核实,督察结束后形成督察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六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向省政府报送督察工作整体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三)规范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机制。
一是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办法》要求根据情节发送督察建议书、意见书和督办函,明确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
二是被督察政府应当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三是建立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制度,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未按要求整改的,采取通报、约谈和建议有权机关追责问责等措施。
四是对督察发现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重大问题线索,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完善督察结果运用机制。
《办法》规定将督察意见书、督办函反馈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对市(州)、县(市、区)政府相关考核评价内容。
《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全文详见: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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