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出台《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改革创新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筑牢依法合规经营底线,破解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为民营企业“减负”,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强化法治保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清单》是全国第一份建立首次轻微行政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的文件,其制度创新点包括:
(一)首次将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与企业合规建设相结合,并明确除民营企业外,符合适用条件的其他类型企业也可参照适用;
(二)首次将合规整改与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相结合,规范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流程;
(三)首次运用“指引+清单”的形式,在与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关联度较大成熟度较高的领域开展先行先试,试点成熟后再稳步扩大清单覆盖面。
《清单》提出了涉及人力资源、特许经营、建筑、禽畜养殖、林业和绿地保护等5大领域共20项事项,并通过指引方式为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定标准”和“明规范”。
《清单》明确了首次违法合规免责的适用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对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研判:
(一)属于首次违法;
(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三)危害后果轻微;
(四)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开展合规整改,有效建立企业合规体系。
其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适用。
《清单》明确了具体实施要求,将合规整改具体要求嵌入违法行为调查的全过程中,对整改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免予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因素,充分评估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的可行性,在综合分析案件基本情况、企业合规整改意愿、合规整改要求和期限等情况的基础上,行政机关向企业送达开展合规整改告知书,并加强对企业合规整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行政机关发现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存在不及时、不主动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指导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企业在整改过程中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调查终结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对企业在合规行为准则、组织体系、合规机制、合规文化等方面整改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经评估,认为企业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合规整改开展情况及效果,并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不符合整改要求的,不适用首次违法合规免责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附件
民营企业首次违法合规免责清单(第一批)
序号 | 事项名称 | 轻微情节 | 行政执法部门 |
1 | 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没有违法所得且未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严格执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 | 用人单位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 | 用人单位用工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如实建立、保存相关台账并对伪造相关台账主动销毁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3 |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 情形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向所有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被特许人重新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2.未因未提前说明,造成被特许人该部分费用不能退回。 情形二: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仅一年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2.未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10家。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的 | 情形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未因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或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造成被特许人的损失;2.虽然造成了损失但予以全部补偿。 情形二: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向所有被特许人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未因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因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被特许人的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予以全部补偿 情形三: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所有被特许人重新提供了发生重大变更的信息;2.未因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通知造成被特许人的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予以全部补偿 | 市市场监管局 |
5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 | 排放建筑废弃物不超过50立方米,立案调查前已提交《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6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 | 排放建筑废弃物不超过50立方米,且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排放建筑废弃物不超过1个月,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变更材料且申请符合变更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7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 | 运输建筑废弃物不超过1车次,立案调查前已提交《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8 | 新增、变更过户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9 | 不按照规定的路线要求运输建筑废弃物 | 运输路线位于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时段处于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以外的其他时段,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0 |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 工程施工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且未安排专人监督管理时间不超过10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1 | 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未拒绝超载或者未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 | 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标准幅度在10%以下,运输路线位于主要道路、重点地区、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运输时段处于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休息日、节假日期间以外的其他时段,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2 | 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建筑废弃物 | 消纳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消纳建筑废弃物不超过300立方米,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期间消纳建筑废弃物不超过1个月,立案调查前已提交《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3 | 未办理许可变更手续消纳建筑废弃物 | 消纳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消纳建筑废弃物不超过300立方米,未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期间消纳建筑废弃物不超过1个月,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变更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变更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4 | 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 | 运输建筑废弃物不超过2船次,运输建筑废弃物总量不超过200立方米,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相关许可申请材料且申请材料符合许可条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15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 | 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市农业农村局 |
16 | 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市农业农村局 |
17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市农业农村局 |
18 |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危害后果轻微且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市农业农村局 |
19 |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 经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且调运、生产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有害生物 | 市林业园林局 |
20 |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 违法行为刚开始且危害后果轻微,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立即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市林业园林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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