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海洋资源包括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以及生物资源如鱼类、海藻等。海洋资源是人类的重要财富之一,直接关系到全球人民的生计和生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那么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更加的频繁和深入,海洋被污染和损害的的状况愈加频繁。
海洋资源包括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以及生物资源如鱼类、海藻等。海洋资源是人类的重要财富之一,直接关系到全球人民的生计和生活。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那么随之而来的是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更加的频繁和深入,海洋被污染和损害的的状况愈加频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海水水质标准》(GB2735-94);
《海水鱼类卫生标准》(GB2733-1994);
《海水贝类卫生标准》(GB2744-1996);
《头足类海产品卫生标准》(GB2735-1994);
《淡水鱼类卫生标准》(GB2736-19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操作流程】
服务基本流程
(1)审查索赔主体资格
海域使用许可证;
水产养殖许可证;
年度资源费缴费凭证;
无法提供证书的情况下,应提供主管部门关于养殖行为相关证明文件;
……
(2)根据索赔主体的性质和损害程度,确定具体的索赔内容
根据索赔主体养殖行为合法性确定是否有权索赔养殖收益;
根据养殖许可证核准事项确定索赔内容;
根据损害后果预估索赔金额。
主要损失范围:
海洋环境本体受到损害,如水体、大气、底质、潮间带、湿地等;
海洋生物,如动物、植物、鱼、虾、蟹、贝、藻类,浮游生物等;
海上养殖设施;
直接引起的清污费用,检测、监测防污,调查费用,试验费用,防污费用;
……
(3)确定责任主体
1.责任主体的确定相比索赔主体的确定更为重要,责任主体的认定和选择对于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实现起着决定性影响。
2.《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3.但侵权人如何确定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不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行为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比《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由“污染者”变更为“行为人”,加之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不排除未来司法实践中会将责任主体扩展到行为人以外。
由此,确定责任主体除行为人即施工方以外,应考虑到发包 人、勘测设计机构或其他工程参与人是否存在过错。
(4)收集损失和损害
1.污染现场地点、区域、证据位置(经纬度);
2.污染海域的照片、视频等;
3.水产品的种类、规格、食用规格;
4.生产、作业统计报表/销售记录/采购记录;
5.销售市场水产品价格,事故前后价格表或同类水产品相近地区的价格表;
6.受污染水产品的数量,包括死亡的和不可食用的情况;
7.受污染海域的生产周期依据;
8.恢复生产的周期依据;
9.清污、防污费用清单。
10.后期检测、监护费用,包括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费用。
11.注:部分证据,可在后续索赔程序中逐步收集、提供。
(5)拟制索赔申请,并分析判决的可执行性,担保的可靠性等鉴定
由于海洋环境污染主要是对生态资源、水产资源损害,因此如何确定污染和损害的程度是非常重要的。而确定损害程度,鉴定是通常使用的方法,由专业的、权威的独立第三者提出鉴定意见,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更倾向于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故鉴定程序在此类案件中尤为重要。
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气象报告——包括气象资料,海况;
2.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上的影响,危害测试报告;
3.污染物的物理性——处置、存放、危险性控制、毒性、呼吸性及对人体、生物的反映;
4.污染物在生态系统中对不同海洋生物毒性影响及消除(自然、人工)方法,影响周期;
5.污染物对食物链的调查、试验、评估报告;
6.污染对渔业生态及资源的影响,包括恢复周期及人工、自然资源的影响与恢复;
7.人工对海洋生态的修复方案及费用;上述实验、调查、分析、评估报告应有具体数据的对比,并与历年数据库的对比。
【典型案例】
2020年6月,秦皇岛市自然资源领域渤海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唐子寨至海监基地岸线整治修复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由海洋局作为发包人,河北某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承建该项目,主要开展海滩环境整治、滩肩补沙和水下沙坝等工程内容,2020年12月项目完工。
2021年8月,项目施工海域养殖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局、河北某建筑公司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养殖海参损失约500万元。
案件要点:
1.原告无海域使用权证,无养殖证;
2.原告自案外人处受让海域使用权,原权利人在《海域使用管理法》生效前即开始在涉案海域进行养殖;
3.原告未能提供损失直接证据,而是提供投苗相关证人证言及其他养殖过程中支出作为基础材料,申请对损失进行鉴定;
4.被告河北某建筑公司施工区域与原告养殖区域重合;
5.项目进行前,发包人海洋局并未向河北某建筑公司披露项目区域内存在养殖户;
判决结果:
1.因原告未取得两证,对其非法占有水域进行养殖所投入的费用和取得的不正当收益不受法律保护,但受害人投入的生产成本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可依法予以赔偿。2021年8月,项目施工海域养殖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海洋局、河北某建筑公司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思考:如原权利人请求赔偿,其基于已被确认为合法的事实养殖权是否可就收益请求赔偿?
2.原告提供的关于养殖投入证据、养殖区域四至等,均通过手写收条或证人证言确定,两审法院均确认了证据效力,并以此提交鉴定。
思考:就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纠纷而言,考虑到养殖户多为个体或私人经营,司法实践中对原告举证要求似乎不高。
3.二审法院均直接采纳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甚至对鉴定意见中的保留意见一并予以认定。
思考:环境诉讼案件中,司法鉴定便成为解决上述专业技术问题的重要方式。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成为法官依法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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