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印发《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2025-04-14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为规范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范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营商环境评价坚持以经营主体实际感受和需求为导向,科学构建具有四川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全面准确反映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找准短板弱项,助推改革深化,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本省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第四条 省营商环境评价对象为21个市(州)。根据工作需要,可拓展选取县(市、区)及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自贸区等特殊经济功能区进行评价。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营商环境评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所涉及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对接,做好评估解读和业务指导。

市(州)营商环境牵头部门(单位)负责做好评价期间的工作对接和组织配合。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全文详见:四川省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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