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未经允许使用网红直播视频片段出售“同款商品”的行为侵害声音等人格利益

2024-07-17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2024年7月2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一起涉声音利益的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系直播电商领域知名主播,案涉被告短视频账号发布了大量含有原告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并附同款商品购买链接或购买渠道提示内容。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网络昵称作为视频标题销售商品,造成公众混淆,且在案涉商品链接中使用原告直播切片推广类似商品,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同时,声音也具有一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可以对外展示个人行为和身份,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和经济价值,能够成为商业化利用的对象。被告未经许可在案涉短视频中使用原告的声音来推荐商品,使得原告可因许可其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原告的声音利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案例信息详见: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未经允许使用网红直播视频片段出售“同款商品”的行为侵害声音等人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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