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九章三十四条,对登记申请人、登记机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登记类型、登记程序、登记审核、法律责任等数据产权登记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一)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三)数据描述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四)数据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五)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六)登记申请人可能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风险或者恶意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登记办法(试行)》全文详见:《安徽数据交易所发布《安徽省数据交易所数据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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