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航环球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西安翔辉机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涵宇梦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翔辉航空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西安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赛特国贸百货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案涉“白帝先进空战系统”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中航公司2022年将“白帝先进空战系统”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展示页显示,“白帝先进空战系统”为一架科幻题材的空天战机外形图。基于美术作品的保护对象,应当排除基于技术功能需求而采用的功能性要素。因此,中航公司主张美术作品中的功能性要素和涵宇梦飞公司主张其制造飞机模型使用的技术手段不属于判断“白帝先进空战系统”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考量范围。因此,“白帝先进空战系统”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只需考虑其是否系“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首先,“白帝先进空战系统”的外形虽然借鉴了现有型号战斗机的设计要素,但其整体视觉效果与现有飞机外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其次,“白帝先进空战系统”通过对公有领域诸多飞机外形元素的选择和重新组合,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取舍,且在使用这些元素时并非简单的模仿,而是基于科幻空天战斗机的创作特点,在整体外形线条、机头和座舱形状、发动机喷气口形状、主机翼形状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个性化创作,特别是在主机翼形状上也体现出其独创性表达,并通过对飞机外形颜色和诸多细节图案的选择,进而呈现出独特视觉效果,具有独立审美价值,且其独创性表达系基于科幻题材需求创作,而非具有现实功能。整体来看,“白帝先进空战系统”是作者通过艺术化重组现有飞机设计元素,并加入其个性化的审美表达,符合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例评析
1. 捍卫国有文化资产:首次在司法判决中明确军工文创IP的“双轨保护标准”,即在《著作权法》框架下强化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特殊保护。“南天门计划”作为国有航空文化项目,其核心IP的确权胜诉,有效保障了其未来衍生开发空间。
2. 确立科幻创作司法保护新规则:终审判决采用“科幻作品独创性认定三步法”(公有领域元素 → 艺术重组程度 → 视觉显著性突破),填补了司法实践中“功能性要素与艺术表达分离”裁判规则的空白,为科幻创作提供了更清晰的保护指引。
3. 警示文化产业链风险:终审首次认定商业展览方需承担知识产权主动审查义务,为整个文化展览产业链敲响警钟,将有力推动行业建立规范的IP风险隔离机制。
信息原文请见:陕西高院:“军工文创”终审逆转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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