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是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股东受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

2024-08-20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在(2023)粤01民辖终1851号一案判决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实际上是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其诉权源于公司的诉权,而不是基于股东本人对相关他人所享有的权利,且其代位起诉获得的诉讼利益是直接归于公司的,故在造梦屋公司与龙某公司订立的《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肇庆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情形下,徐某某应受上述《协议书》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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