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都市农业加快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成都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总则、流转条件与方式、流转程序、管理服务和附则五个部分共三十四条,具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强化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相关法律政策,《办法》明确提出“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优先种植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亮点二:明确流转一般程序,未经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要求,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要在事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同时,根据《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该事项被纳入了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办法》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般程序规定为:签订意向协议、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行合同。社会资本未经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亮点三: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费收取规定,集体经济可按程序收取管理费用
按照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但目前各地管理费的收取较为混乱。《办法》规定,发包方向受让方提供生产管理服务的,可依法向受让方收取适量管理费用,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应当签订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费用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亮点四: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问题作出规定,承包期满后可依法延长30年
按照新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我市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普遍于2027、2028年到期,考虑到农业经营周期性强、需要长期持续投入,为增强经营业主的投资信心,同时也是衔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办法》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土地流转双方可以根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法律规定,以另行签订协议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土地流转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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