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事实:
梁商资产管理(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在基金清算期内利用基金财产为被投企业提供超过规定比例的借款,不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
二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承担的费用、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等信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相关法规: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的(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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