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指南

2023-11-03  作者:汪茹薇、孙健飞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3.1的定义,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本文探讨的民宿系旅游民宿,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从民宿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民宿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民宿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等三个角度展开,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法律版入住指南。


一、民宿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民宿交易主要涉及三个法律主体,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以及民宿消费者。以三者之间的关系作区分,我国目前存在三种运营模式:B2C(由公司经营)、C2B2C(由平台经营)、C2C(由经营者自营)。

 

B2C(由公司经营)模式下,民宿经营管理者系法人组织、享有民宿房屋所有权、能统一支配管理民宿资源,与民宿消费者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C2B2C(由平台经营)模式下,民宿消费者通过民宿短租服务平台预订民宿,民宿消费者与民宿短租服务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民宿短租服务平台系民宿经营管理者和民宿消费者进行在线交易的技术服务平台,供免费信息发布和在线信息交流;民宿经营管理者与民宿消费者之间构成租赁合同法律关系。C2C(由经营者自营)模式下,鉴于部分民宿经营管理者除了为民宿消费者提供房屋住宿外,还提供一些个性化的服务,比如接送、导游、餐饮、派对等服务。笔者更倾向于认定民宿经营管理者与民宿消费者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二、民宿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民宿消费者权益,是指为了住宿的需要而购买、使用民宿产品或接受民宿相关服务的民宿消费者所享有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害的一系列权益。实践中民宿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01 签订的合同不利于消费者

由于民宿运营模式的特殊性,不乏一些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制定出不利于民宿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如限制退款条款、免责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逃避需承担的义务、加重消费者不合理的责任。民宿消费者往往无法第一时间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就该类条款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变更。


◉(2023)鲁1082民初2290号

因平台与经营者制订的退订政策是入住前五天退款,消费者因退款不成引发本案纠纷。


02 预订民宿房屋却无法入住

民宿消费者通过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或是与民宿经营管理者直接联系,提前预订了心仪的房屋并且已经缴纳相应费用。然而,在民宿消费者还未到达或者已经达到民宿时,就被告知因民宿装修或者未经营等原因导致无法入住已经预订的房屋。消费者为便捷往往只能更换其他类型的房屋入住或者取消订单接受相应退款。


◉(2022)京0108民初49448号

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理由即是在入住时被告知无法入住,且期间未接到任何通知,故要求民宿经营管理者支付违约赔偿金。


03 预订民宿与描述差距较大

民宿消费者在选择民宿时,除依据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提供的图片和文字描述进行挑选外,还会参考已入住过消费者的评价来客观判断。实践中民宿消费者会遭遇,民宿房屋实际情况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所描述的画面不符甚至相距甚远的情况,被虚假信息或者评价吸引而来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


◉(2021)川71民辖终10号

消费者通过民宿短租服务平台预订民宿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后因抵达后发现与平台宣传图片及描述严重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与民宿经营管理者、短租平台协商未果产生纠纷。


04 民宿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民宿经营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民宿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分为三种:(1)民宿经营管理者所提供的服务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并未营造出安全的住宿环境;(2)民宿相关设备运行正常,但部分地方缺少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语;(3)民宿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


◉(2023)鲁1082民初1171号

民宿消费者入住的民宿房间洗手间内没有进行干湿分离、洗手间地面瓷砖表面光滑无凸起纹路、未设置注意防滑等安全警示标志,使得消费者在房间洗手间洗澡后滑倒受伤。法院认定因民宿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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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宿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选择适合平台、审核民宿经营管理者资质

民宿消费者选定民宿通常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民宿短租服务平台,二是线下直接选定民宿,三是线上直接联系民宿经营管理者。

 

第一种途径的便捷之处在于,可以要求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提供民宿经营管理者的相关资质信息,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共同协商以解决问题。第二种途径能直观了解民宿的真实情况,有效避免与预期房屋差距较大的问题。而通过第三种途径,鉴于前期均在线上交流难以获取真实信息,建议消费者支付房费前要求民宿经营管理者提供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相应许可证等并核实,以便日后维权。


(二)谨慎审查签订的合同条款,必要时可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无效

民宿消费者有权要求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提供公平的合同。但在实践中,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基于交易的频发性,会事先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该类条款称之为格式条款。如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的,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此外,民宿消费者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民宿经营管理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民宿消费者应当及时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协商,同时确保对自身权利范围和救济方式的知晓。依据《民法典》第497条之规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有权主张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如在上述(2023)鲁1082民初2290号案例中,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预订了民宿经营管理者的民宿后,对民宿的住宿条件和服务质量和安全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制订的退订政策是入住前五天退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合同条款应属无效。


(三)认真核实民宿情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民宿消费者在办理入住时发现无法入住、或者实际情况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所描述的存在较大偏差,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享有合同解除权,民宿经营管理者应退还定金并赔偿消费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上述(2022)京0108民初49448号案例中,法院认为趣拿公司作为民宿经营管理者提供的房源实际无法入住,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即消费者再次预订同等房源的合理费用与原订单差价。


除民宿经营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外,消费者应当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在上述(2023)鲁1082民初1171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入住民宿并入住该房间,应当视为了解房间整体情况,洗澡后地面湿滑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消费者对自身摔倒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由消费者自担6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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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固定证据、积极维权

民宿消费者应具有证据意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预订民宿开始,民宿消费者与民宿经营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的沟通交流均须书面留痕,民宿经营管理者和民宿短租服务平台对民宿的描述、两者提供民宿的相关资质信息、两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条款、民宿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均须及时固定。


维权过程中,消费者首先可以拨打投诉举报专线电话12315,其次可以通过向协会投诉等方式,最后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随着新兴行业和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消费者还可以采取更多元化的方式来保护自身权利的行使。


四、结语
民宿因具备当地人文风情、自然风光、历史遗迹、特色景点等特点而深受消费者青睐,民宿业的迅猛发展让人倍感欣慰,但该行业在此期间产生的一系列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也不能忽视。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民宿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知情权等消费者享有的所有权利,民宿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入住其心意的民宿,民宿经营者管理者、民宿短租服务平台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期待,除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外,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完善的民宿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真正解决消费者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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