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2025-08-15    来源:中国民航局

民航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航应急演练管理,规范演练活动、防范演练风险、强化演练效果、提升演练质量,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民航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航应急演练的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监督检查以及配套的保障措施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领导全国民航应急演练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演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演练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演练管理工作责任,持续加强演练工作。

 

第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围绕检验预案、完善准备、磨合机制、宣传教育、锻炼队伍等目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五条 民航应急演练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符合相关规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开展演练。

(二)确保安全有序。精心组织筹备,强化风险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减少影响正常运行。

(三)依据预案演练。结合面临的风险和突发事件特点,统一规划、分项实施,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等要素开展演练。

(四)注重实际效果。突出实战、适应需求,聚焦提升应急能力、完善应急准备开展演练。

(五)加强协同联动。结合应急处置需要,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实施演练,提高协同联动能力,强化互助调配衔接。

 

第六条 民航应急演练类型主要包括:按照演练内容,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按照实施形式,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照目的与作用,分为示范性演练、研究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按照参与单位,分为民航单位演练和跨部门联合演练;按照开展方式,分为有脚本演练和无脚本演练。

 

不同演练类型可以根据需要相互组合。

 

第七条 应急演练周期应当在预案中明确规定,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

运输航空公司、运输机场、空管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针对典型突发事件情景(如航空器事故和家属援助、航空器空中遇险、航空器受非法干扰和机上扰乱行为、大面积航班延误、重要运行设施设备系统故障、紧急疏散等),增加演练频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值班领导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练。

 

第二章 计划准备

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先内部后联合、先示范后检验、先有脚本后无脚本”顺序,规划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和实际需要,印发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内容至少包括演练名称、时间、类型、涉及预案等。

 

第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演练规模,搭建相应的演练组织机构,明确承担演练领导、组织、保障、导调、评估等工作的负责部门或人员。

 

跨部门联合实战化应急演练应当成立演练领导小组,组长由演练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参演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若干筹备机构,一般包括策划与导调组、宣传组、保障组、评估组等工作组。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前,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演练方案,一般包括演练名称、时间、地点、目标、类型、程序、人员、装备、物资等。

 

实战演练前,应当结合实际,对演练时间、场景、场地选择与布置、设施设备以及可能涉及的安全防护、空防安全、跑道侵入、净空管理等因素开展风险评估,并在演练方案中明确安全注意事项、风险管控措施及责任部门、演练中止的条件与程序等内容。

 

演练方案应当报演练领导小组或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在跨部门联合实战化应急演练实施十个工作日前,应当将演练方案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演练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落实人员、经费、物资、器材、场地、安全、通信、交通、后勤等保障工作。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涉密应急演练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民航规范性文件对应急演练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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