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2025年第7号》

2025-07-07    来源:财政部

2025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自5月14日12时01分起,将原先“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中对美国商品加征税率由34%调整为10%,并在90天暂缓期内暂停24%的加征措施,同时停止执行此前第5号和第6号公告中规定的加征措施。


原文指出,该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对外贸易法》等法规制定,旨在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共识,优化国际贸易环境。


为落实中美经贸高层会谈的重要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5月14日12时01分起,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34%调整为10%,在90天内暂停实施24%的对美加征关税税率。 


二、停止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规定的加征关税措施。 


原文链接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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