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 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60号,下称《通知》) ,规定阶段性实行先行用地审批承诺相关事宜。《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通知》规定,先行用地审批适用于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 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下称“基金项目”) ,须由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基金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做好群众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此外,《通知》 还规定了先行用地申请的申报要求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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