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情介绍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是一个政治稳定、恪守传统文化和践行务实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观点的国家。老挝也是位于中南半岛北部唯一的内陆国家,北邻中国,南接柬埔寨,东接越南,西北达缅甸,西南毗连泰国,处于地理战略地位。首都万象市属于东7时区,比北京时间晚1个小时,无夏令时。老挝人口约744万,有49个民族,大致划分为老泰语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孟高棉语族、汉藏语族和苗瑶语族四大语族,统称为老挝民族。老挝的官方语言为老挝语,英语正逐步普及,部分人会法语。佛教为老挝国教,国民大多信奉小乘佛教。最近统计结果显示,52.43%的老挝人信奉佛教,其主要的禁忌也与佛教有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中老两国在“一带一路”合作项下,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包括《关于编制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合作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关于确认并共同推动产能与投资合作重点项目的协议》《共同编制老挝电力、中老铁路沿线综合开发、旅游等重点领域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合作框架协议》《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等,就中老经济走廊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科技、农业、电力、人力资源、金融、水利等领域合作。在两国发展战略对接下,中国和老挝加强了全方位合作,推动了中老贸易畅通。
(二)法律概览
法系。老挝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体例,所有法律文本均使用成文形式向社会颁布实施。老挝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包括宪法、法律、政府法规等用于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并在全国范围或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但不针对特别主体而施行的法律。特别法则适用特殊主体管理工作的法律,如关于表彰、任命等政令、规定、决定等。
法律渊源。老挝加入东盟及世贸组织后,政府为促进世界及区域贸易与投资一体化进程,多次修订完善国内法律,法律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国会决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主席法令、政府法令、政府决议、总理决定或命令、部长决定或命令等,法律部门涵盖民事、商事、行政、诉讼等多个方面,对于投资以及金融领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国际公约与条约加入。老挝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2013年,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58个成员,享受联合国给予的优惠市场准入和商品贸易优惠等特许权。老挝也是2020年签署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15个成员国之一。老挝还未签署和加入《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或《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
(三)投资法律制度
1.外资准入
(1)外商主管部门和主要职责
计划投资部。老挝计划投资部主要负责老挝境内和境外投资者的代表处设立、特许经营行业投资审批,颁发投资许可证和代表处设立许可证。
工贸部。老挝工贸部负责老挝境内和境外投资者非控制性行业投资审批,颁发企业注册证书。
行业主管部门。老挝能矿部、老挝央行、老挝司法部等中央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控制类行业的投资审批,负责颁发行业经营许可证。
鼓励投资。除危及国家稳定、严重影响环境、人民身体健康和民族文化的行业和领域外,老挝政府鼓励外国公司及个人对各行业各领域进行投资。
(2)行业分类
根据《投资促进法》,老挝投资行业分为特许经营行业和普通行业。
特许经营行业。特许经营行业如:特许或租赁国有土地以种植一年生植物、粮食、经济作物、草药等、租赁国家土地用于果树种植、租赁或特许国有土地以养殖各种动物,如:骆驼、鸟、蜜蜂、燕子、蛇、虾、鳄鱼及无纲目的淡水动物等其他动物、矿山开采与加工、发电业务(水利发电、煤炭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垃圾发电)、输电线路特许经营、租赁国有土地以发展基础设施、公共利益、建筑业和服务业,如:商业中心、酒店、民宿、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市场、客运站或货运站等。
控制类行业。普通行业分为控制类行业和非控制类行业,列入控制类清单并非是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或进入的行业,而是对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国家优良传统和环境具有敏感性的行业,需要在开展相关业务前获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控制类行业如:对其他探矿、采矿业务的辅助服务活动(在ISIC标准中的,受控业务仅指:矿业咨询服务、探矿、采矿、加工以及矿业测试/分析服务)、药品、药用化学品及植物药材的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废品的回收再利用(残余物品的再生产种类如:电子、电器、旧电饭锅、塑料等其他残余物品)、客运航空运输、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职业学校或养殖和兽医培训中心、医疗和牙科治疗活动等。对于从事控制类行业的企业,在注册资本、外商持股比例、专业人员人数和资质等条件方面有最低或最高比例要求或限制。
非控制类行业。非控制类行业,即特许经营行业和控制类行业以外的行业。非控制类行业可根据《企业法》和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并开展经营。
禁止投资行业。老挝法律规定了禁止投资的行业: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兴奋剂的生产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生产及销售腐蚀、破坏良好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工业废料;色情服务。
为老挝公民保留行业。此外,根据老挝法律,还在工业及手工业、商业、财务、教育、文化旅游等行业设置了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行业,只允许老挝公民从事该类行业。
2.企业类型及其设立要求
(1)企业的类型
在老挝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个体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个体企业。个体企业指的是个人拥有全部所有权、开展经营并无限承担企业一切债务的企业形式,类似于中国的个体工商户。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在协议的基础上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分为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一般合伙企业指的是股东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指的是对债务负有限责任,即“债务有限”的合伙企业形式。
公司。公司指的是以资金入股,各股价值相同,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来承担公司债务的企业形式。公司分为有限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两种。有限公司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不超过30个股东持股的公司形式。只有一个股东持股的有限公司叫“一人有限公司”;公众公司指的是由至少9个股东成立并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和对外公开销售股份的公司形式。
(2)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工贸部。虽然《投资促进法》中规定了投资相关申请(包括企业注册申请)可向老挝计划投资部门设立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提交和办理,但截至目前,在实践中企业注册仍由老挝工贸部(或省/直辖市工业贸易厅)企业注册司负责受理。
(3)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外国投资许可证。在老挝设立企业需向老挝计划投资部及其下属省/直辖市计划投资厅或者老挝工业贸易部及其下属省/直辖市工业贸易厅申请外国投资许可证。《投资促进法》对投资许可证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取消了对拟开展“普通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主体应取得投资许可的规定。
申请材料。拟开展“普通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需向老挝工业贸易部(或省/直辖市工业贸易厅)企业登记办公室递交企业设立申请材料,需含企业注册申请书、企业名称许可证、成立协议、企业章程及授权书等。
审批时限。企业登记办公室将在递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获得批复。如未获批准也将出具书面说明。
其他证照。取得企业登记证后,经营范围涉及需要申请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行业经营许可证。凭企业登记证向老挝公安部申请企业印章使用许可和刻制印章。企业登记证上记载税务登记号,不需要再向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证。
3.外商投资优惠与保护
(1)投资优惠
a.税收优惠
所得税优惠。得到政府许可的投资人在老挝境内的优先发展的领域或区域进行投资时,可根据《投资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视其具体的投资地点及行业,享受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和税率。根据老挝现行税法,在资本市场登记的上市公司,自登记之日起四年以内,可享受所得税适用税率13%的税收优惠政策,四年期满后,仍按照正常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另外,投资者使用净收入增加投资或扩大投资规模的,应当在下一年度根据所增加投资或所扩大投资规模的利润比例获得为期1年的所得税免税优惠。
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投资于老挝的投资者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同时,也将享受如下关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口老挝无法提供或生产的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材料和直接用于生产的车辆,免交关税和增值税;对于进口的燃料,天然气,润滑油,管理使用车辆以及其他物品的,应当遵循有关法律。对于临时进口的车辆,应当遵守海关相关法律。进口用于出口货物生产的原材料、装配材料和零部件,免缴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增值税。使用国内的非自然资源的原料生产的用于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免缴增值税。
b.土地政策优惠
优惠条件。《投资促进法》规定,为开展投资经营,投资人有权租赁或转让特许经营权政府的土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投资人至少完成投资项目发展总规划、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有关部门认可同意的开展经营报告的45%;二是投资人依照特许经营权合同、法律及有关的其他规定履行完纳税义务,并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c.签证优惠
优惠类型和期限。按投资期限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入境居留和多次入境商务签证的便利。为进入老挝的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家庭成员,技术人员,外国专家,提供包括最长期限五年的多次入境签证的便利。
(2)投资保护
不被征收、侵占或收归国有。根据《投资促进法》,政府充分承认和保障投资人的投资不被征收、侵占或以行政手段收归国有。政府如果有必要用于公益,投资人将获得按交割时的市场价和商定的结算方式,按实际价值获得补偿金。
4. 环境保护制度
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9/NA号,2012年12月18日颁布),《关于投资项目和活动初步环境检查的部级指引》(第8029/环保部,2013年12月17日颁布)、《关于投资项目和活动环境影响评估的部级指引》(第8030/环保部,2013年12月17日颁布)和《需要实施初步环境检查或环境影响评估的投资项目和活动清单的通知》(第8056/环保部,2013年12月17日颁布),环境评估工作在中央政府一级由老挝自然资源和环境部(Ministry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简称MONRE)下的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部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Impact Assessment,简称DESIA)负责管理。
5. 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修订)(第15/NA 号,2022年7月7日)于2022 年11月31日在老挝司法部公报网站公布,取代了原2014 年的《外汇管理法》,包括9个部分、8个章节共62个条款,其中有23个新条款、32个修正条款和5个原条款。该法将使老挝的外汇业务能够以更系统的方式进行管理,以符合老挝当前的经济状况。据悉,该修订是在老挝有广泛的贸易关系、大量的外国投资和大量的外汇流入老挝的条件下制定的。
根据该法,老挝政府已经采取了严格的措施来管控外汇,特别是在支付服务、偿债、股息、工资和/或政府费用时,必须将外汇兑换成基普,并且只能通过银行完成交易。居住在老挝的人员和非居住在老挝的人员可以使用外汇进行结算,但应通过商业银行或结算服务机构完成交易。该修正案对外国对老挝证券市场的投资以及拟在国外投资的老挝个人/实体规范使用外汇进行了规定。
老挝的主权货币为老挝基普(LAK/KIP)。老挝的汇率结构单一、稳定,采取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官方汇率由老挝央行根据前一天同业拆借利率和商业银行利率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出,并据此设定每日的参考汇率。
6.税收制度
(1)税法体系。与外资直接相关的老挝税收法律主要包括《投资促进法》《企业法》,2019年6月老挝国民议会通过了《税收管理法》《所得税法》和《消费税法》,形成了由原一部《税法》中的不同章节内容,各自独立成为一部法律,并以《税务管理法》统领的税法体系。
2021年8月7日老挝国民议会通过《税务法律部分条款的修正案》,对《税收管理法》《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增值税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税收制度和体系。目前老挝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外国企业和个人与老挝本国的企业和个人一样同等纳税。间接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直接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环境税、手续和服务费。
(四)特定行业的法律规定
1. 基础设施建设
《铁路法》。老挝《铁路法》2018年12月7日由老挝国会通过,2019年4月26日在老挝司法部官方公报网公布,2019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铁路业务类型。铁路业务类型包括:勘查和设计;咨询服务;建材检测;铁路施工承包、保养和维护;信号牌、信号灯和交通标识的生产、安装和维修;货物配送中心;物流园;火车票销售和售票代理;铁路运输服务;列车机车、车辆及其他设备的维修;其他铁路经营业务。
铁路业务投资经营方式和条件。铁路业务的经营方式有三种,即:政府投资、政企合资和民企投资。有铁路业务投资意向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机构应根据《投资促进法》和《企业法》规定到中央级“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申请企业注册。铁路企业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拥有组织架构完整、经验丰富、实力雄厚的团队;拥有符合标准和业务规模的先进器材、设备和交通工具;具有符合相关业务类型和规模的资金;在老挝有办公场所;获得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的许可。
2.电力法律规定
电力行业管理的基本法律框架。《电力法》及相关部门规章。老挝电力行业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电力法》以及《建立及经营电力企业的决议》《水电站实施标准指引》等部门规章。《电力法》规定了电力活动的范围、电力业务的开展、电价、电力发展规划、替代能源等内容,为电力行业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是电力活动开展最重要的规范。《建立及经营电力企业的决议》《水电站实施标准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为实施《电力法》的具体规范。
3.矿业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政策。根据《矿产法》,老挝领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矿产资源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制定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个人和单位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和管理。政府授权工贸部管理和开发全国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区可分为矿产开采区、保护区、禁止区、有害区。
矿业投资。矿业投资可区分为普通行业中的控制类行业(矿业勘察、矿业咨询服务、勘探和矿业实验分析服务)和特许经营行业(建筑与工业用非金属矿开采,矿产开采和加工,石油天然气调查和开采)。《矿产法》规定,矿产业务包括两种不同类型:采矿业务、与特殊矿物相关的业务。采矿投资需要采矿开发协议、采矿申请和矿山关闭计划。
(五)投融资争议解决
1.诉讼制度
诉讼法律概要。老挝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受《民事诉讼法》《法院判决执行法》《法院手续费法》等法律规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习惯法的影响,其仍是调解老挝居民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2.仲裁制度
仲裁。依据老挝法律的规定,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任何在老挝进行贸易和投资的个人、法人及组织在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均有权选择外国或者国际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包括有权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庭、适用的法律、程序规则、仲裁地和语言。
(1)仲裁机构
经济纠纷解决机构。根据《经济纠纷解决法》,老挝设立了专门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在中央政府层面,在司法部设立一个经济纠纷解决中心;在省级政府层面,设立了经济纠纷解决办公室。经济纠纷解决中心与办公室受理的经济纠纷须是产生于违反经济方面合同或贸易活动,且需满足如下条件:是当事双方在合同规定中的纠纷或自愿请求裁决的;非人民法院正在受理的纠纷或已经取得裁决书的纠纷;非与国家稳定、社会秩序、环境有关的纠纷。提交纠纷解决申请的当事双方有权选择以调解或仲裁形式就纠纷进行裁决。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是1998年6月17日签署并于1998年9月15日生效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这方面,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承认并执行外国或国际经济争端解决组织的仲裁裁决,但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a.争议双方必须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国籍;
b.这种仲裁裁决不违反《宪法》或任何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安全或和平与社会秩序的法律;
c.有义务偿还债务的一方在老挝拥有资产、企业、股票、存款或其他财产。
外国或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裁决经老挝人民法院认可后,依照判决执行法执行。
(六)法律风险评价
1.法制健全度
老挝近年来着重规范法律体系,根据八届国会制定的五年计划,老挝国会已通过158部法律。近年来老挝法律更迭频繁。但整体说来,老挝法律的修订和更新的法律较多是对之前立法的补充和完善,虽有部分条款或规定是明确了限制或要求,但对各部门或整体法律体系而言,未有在实质性或整体性的否定或颠覆的情形。
2.司法公正与效率
(1)司法体系完整性
如上文所述,老挝法律体系正日趋完善,老挝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成文法体例,所有法律文本均使用成文形式向社会颁布实施。老挝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包括宪法、法律、政府法规等用于管理国家、社会、经济并在全国范围或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但不针对特别主体而施行的法律。特别法则适用特殊主体管理工作的法律,如关于表彰、任命等政令、规定、决定等。司法体系各职能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以及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各自职能。
(2)司法公正和廉洁程度
截至目前,由于老挝的法院判决不对外公开,存在案件审理时间较长,部分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判决结果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不可预测等客观情况。近年来老挝政府也在努力提升和改善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和腐败防治等方面。
反腐败法律与机构。近年来老挝将反腐败作为关注重点、不断加大反腐败立法及犯罪打击力度。
通过上述措施,老挝目前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老挝在2022年的清廉指数(CPI)中上升了一位,排在第126位。
(3)合同强制履行和破产处置
虽然老挝的法律体系正在迅速发展和完善。同时,与大多数其他国家不同,合同义务的强制执行需要对合同本身进行翻译、公证和登记,然后法院才会愿意接受与之相关的提交。这对合同的强制执行效率和便利性带来了一定的阻碍。而对于破产案件的处置,截止目前老挝境内还未有破产案例发生。
3.营商环境
(1)法律稳定性
如上文所述,老挝近年来着重规范法律体系,根据八届国会制定的五年计划,老挝国会已通过158部法律,近年来老挝法律更迭频繁。但整体说来,老挝法律的修订和更新的法律较多是对之前立法的补充和完善,虽有部分条款或规定是明确了限制或要求,但对各部门或整体法律体系而言,未有在实质性或整体性的否定或颠覆的情形。
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老挝进出口贸易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低,跨境贸易便利度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78位,优于东南亚联盟平均水平。但老挝税务负担较重,根据世界银行数据,老挝税收负担在全球排名从2019年的第155位下降至第157位。
(2)参与多双边贸易、投资条约情况
1997年7月,老挝正式加入东盟,签署《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东盟货物贸易协议》《东盟服务贸易框架协议》,并借助东盟与越南、中国、柬埔寨、缅甸、泰国、朝鲜、蒙古、马来西亚、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阿根廷、科威特和土耳其等国缔结相关自贸协定。
2013年,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58个成员,享受联合国给予的优惠市场准入和商品贸易优惠等特许权。老挝积极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2019年11月,RCEP 15个成员国(东盟十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结束全部文本谈判以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谈判并正式签署协定。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老挝正式生效。
老挝与中国在1993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老投资保护协定”)。中老投资保护协定对两国间的投资者待遇、投资保护、发生战争等事件进行约定。中老投资保护协定是保护中老跨国投资企业的重要制度框架,能够防范资产被征收、没收、国有化风险。中老签订了中老投资保护协定,老挝又在《投资促进法》中确认了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因此,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具备投资保护的国际和国内法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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