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法院发布5个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023-09-15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目  录

1.破产不停产,全力维持重整企业营业价值——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案;

2.“府院联动”深度融合,助力企业困境重生——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3.庭外重组衔接庭内重整,助推企业快速重生——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4.引入“预和解”快审快结,创新上市公司挽救方式——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5.优选托管机构保值核心资产,LNG企业停摆十年再度启航——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01  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亮点】

营业维持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基本原则。重整作为留存企业营运价值和保留企业主体资格的破产挽救程序,其理想的程序构造应当是重整不停业,避免企业的资产在停产状态下贬值或丧失其财产价值。江阴法院通过指导管理人妥善处置瑕疵资产,引入托管经营方,由托管方对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进行托管,并对运营成本托底,实现重整不停业,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基本案情】

江阴龙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鼎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30日,是一家以生产建筑型材、特种高科技铝型材、绿色新能源型材等为主的企业。近年来,因经营管理不善,叠加对外担保牵连、新冠疫情等原因导致龙鼎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021年10月22日,根据债权人江阴博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裁定受理对龙鼎公司的重整申请。此时龙鼎公司自身已没有能力继续经营,为维持龙鼎公司的营业价值,提升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的议价空间,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江阴法院及时指导管理人成功引入经营托管机构,通过协议安排方式由受托方在每月结算时对企业运营成本托底,维持了龙鼎公司生产线的资产价值和企业的运营价值,节省了停产状态下仍需支付的留用职工工资、社保、日常水电费、房土税等必要支出,为企业的重整成功创造了条件。最终,通过公开招募程序,某重整投资人以1.13亿元的最高偿债资金胜出,成为龙鼎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2022年7月1日,龙鼎公司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税款债权、职工债权清偿率100%,普通债权清偿率从模拟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3.37%,清偿债权3.5亿元。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龙鼎公司已经恢复生产经营,龙鼎公司原200多名职工就业岗位得以保全。


【典型意义】

在重整程序中,除了分好“蛋糕”,法院还应当指导管理人做大“蛋糕”,即既要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又要尽可能提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江阴法院积极落实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政策指引,及时引入经营托管机构,成功挽救了陷入困境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为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的审理对挽救此类营业价值尚存的生产型企业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妥善处理瑕疵资产,化解矛盾风险隐患。由于历史遗留原因,龙鼎公司存在委托对外出售部分有证房屋和无证房屋的情形,存在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隐患。在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通过走访调查和专项分析,向全体债权人专项报告披露瑕疵资产情况。同时,在《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中对瑕疵资产进行明确提示,通过重整投资协议安排消解后续可能因处理不善导致的不利影响。最终龙鼎公司瑕疵资产得到妥善处置,为企业焕装重生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引入托管经营托底,确保重整不停业。龙鼎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其生产线、销售渠道、企业品牌、生产资质均是债务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核心资源,也是保障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实现债务人企业“涅槃重生”的关键,企业一旦停产,其营业价值将受到不可挽回的贬损。在江阴法院的指导下,管理人接收龙鼎公司后,第一时间对龙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员工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及时引入经营托管机构,通过协议安排方式由受托方对企业运营成本托底,保证了龙鼎公司营业的持续性,实现了对债务人企业优质资产的保值、增值,为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执行及债权清偿率的提高奠定了基础。


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高效推进重整程序。面对重整期间疫情防控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在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及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使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方式,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政策的同时推进重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指导管理人采用一对一个别沟通、线上沟通等方式确定草案内容,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指导管理人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的方式,各债权人及投资人在“小鱼易连”网络会议平台进行参会、投票表决,最终债权人会议暨出资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02  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重整案

【案件亮点】 

澄星集团是江阴市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重整也是江阴法院审理的规模最大的重整案。法院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政府招商引资战略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投资招募,在四家公司拥有石化领域上下游一体化的保障能力与配套的情况下,通过联合招募同一投资人,实现了四家企业重整价值和债权清偿率的最大化。 


【基本案情】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澄星集团)是江阴市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澄星集团控股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下称汉邦公司)、江阴澄高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澄高公司)、江阴石庄热电有限公司(下称热电公司)、江阴澄利散装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澄利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组成的澄星系石化板块经过20年左右的发展,成为我国化工行业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之一。后四家公司因国际原油价格暴跌,企业产品价格随之大跌,加之澄星集团财务状况恶化、关联企业存在互保等因素陷入债务危机。


2021年2月至10月,多名债权人对四企业相继提出重整申请,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裁定受理对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9日裁定受理对热电公司的重整申请,于2021年9月2日裁定受理对澄利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为热电公司、澄利公司管理人。


江阴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并借助江阴市政府招商引资平台,在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澄星系石化板块吸引了多位意向投资人。因澄星系石化板块配套一体、高度关联的特点,潜在意向投资人亦有意向一并投资四家企业。最终,在联合公告、公开招募、公正评审的基础上,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资产)被确定为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2022年1月28日和1月29日,四家公司分别通过网络平台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全部表决通过。2022年1月29日,江阴法院分别裁定批准汉邦公司、澄高公司、热电公司、澄利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次重整成功化解破产债权310亿元,其中金融债权200亿元,盘活房产、土地120余万平方米,妥善安置职工870余人。


【典型意义】

第一,坚持服务大局,助力“保民生”“保稳定”。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经营范围较广,特别是热电等行业持续经营需求高,同时四家公司涉及职工1000余名,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政府专班、法院专班和机构团队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处置各项事务,构建起运行良好、效能卓越的联动体系,解决企业各类问题。其中,热电公司和澄利公司还肩负地区供电供热的重任,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聘用原有职工继续进行营业,完成“保民生”“保稳定”任务。


第二,深化府院联动,因企施策招募投资人。澄星系石化板块四家公司高度关联,拥有石化领域上下游一体化的保障能力与配套。为最大限度体现重整价值、保障债权清偿,江阴法院确定四案同一个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方案,同时,加强与政府协同,因企施策,形成合力,借助市政府招商引资平台,成功吸引多位意向投资人。在招募重整投资人期间,政府专班多次协调复工复产的行政审批事项,法院专班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调整股权结构,管理人团队筹资解决维系生产经营的共益借款。最终,成功引入华润资产成为澄星系石化板块的重整投资人,使得澄星系石化板块“腾笼换鸟”,确保重整企业换装再生。


03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程序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 

【案件亮点】

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预重整案。法院在正式受理破产重整前,指导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自行预重整,通过预重整识别企业重整价值,精准选择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受理庭内重整。预重整期间,法院参照庭内重整程序直接确定预重整管理人,确保预重整工作与重整程序高效衔接。


【基本案情】

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浩再循环)、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下称长江纸业)、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下称新荣版纸)、江阴新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称新浩物资)等组成的新浩系企业是当地老牌造纸业龙头。2017年以来,新浩系公司资金链断裂,陷入严重债务危机。新浩系困境有三个特点:一是集团内部关联公司众多、外部债务规模庞大,涉及总债务约44亿余元、债权人300多家;二是债权债务复杂,涉及金融贷款、经营性欠款、民间借贷等多种类型,结构繁杂;三是社会矛盾突出,涉及300余名职工欠薪、7000余万社会集资款等问题。


2022年7月6日,新浩系四公司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出以庭外重组成功为生效条件的庭内重整申请,同时申请依法确定预重整管理人。2022年7月21日,江阴法院参照庭内重整程序确定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新浩系四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并明确预重整转入庭内重整后原则上将担任庭内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引导和辅助新浩系四公司同步进行债权申报审查、财产状况调查、偿债能力分析、重组投资招募等工作,以此为基础制作重整预案,并与主要债权人及出资人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1月15日,江阴法院根据新浩系预重整工作成果分别裁定受理新浩系的新浩再循环、长江纸业、新荣版纸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担任重整管理人。新浩物资因不具有挽救价值未进入重整。三公司重整期间,以重整预案为基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2年12月31日,江阴法院分别裁定新浩系三公司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系无锡地区首例关联公司整体程序合并预重整并重整成功的案例。本案发挥预重整庭外重组的市场自治功能和庭内重整的司法强制效力,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助推困境企业快速重生。


第一,充分发挥预重整识别企业价值的功能,确保庭内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新浩系公司在预重整管理人引导下,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重组投资招募,通过市场检验企业真实价值;开展预重整系列工作充分测试和论证重整可行性,由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股东、投资人等自主协商“是否重整、何时重整、如何重整”;根据市场检验结果,最终自行决策、筛选三家存在拯救价值的公司申请重整,对其他不具备重整条件的淘汰出清;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对预重整方案进行决议,论证后续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第二,积极发挥预重整中的程序引导作用,确保预重整工作与重整程序的高效衔接。新浩系公司预重整过程中,由法院直接参照破产程序指定预重整管理人,该机构立场中立,并按照庭内重整的规则履行职责,赋予预重整系列工作公信力,其工作成果取得各方信任,衔接庭内重整更容易获得司法认可。


第三,对关联企业程序合并重整,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长江纸业、新浩再循环、新荣版纸三公司共用一片厂区,主要财产如机器设备等已形成整体生产线,不宜分割、单独处置。若上述企业分开重整或破产清算,将导致财产处置难度加大、变现期限漫长,更将大幅增加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障。法院依法对上述企业程序合并重整,最大化重整价值,更好保障债权人利益。


04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案件亮点】

本案通过破产衍生判决及组织庭外重组衔接中院庭内和解系列创新举措,保障上市公司磷化板块完成无保留意见年报,维持上市地位,实现上市公司股票成功保值。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直接申请和解的破产案件,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路径,对如何挽救上市公司再生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澄星股份)是一家主要从事精细磷化工系列产品生产与销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9年以来,因新冠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澄星股份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关联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相继破产,受上述因素影响,澄星股份陷入严重债务危机,2020年资产负债表为负资产,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21年2月起,江阴法院陆续受理澄星系石化板块和房地产板块的庭内重整,启动上市公司磷化板块的庭外重组衔接无锡中院庭内和解。搭建“府院联动”平台,由常务副市长牵头组建政府专班,与法院院长牵头成立的法院专班和管理人组成的专业机构团队形成联动体系,协同解决破产重整与和解过程中的各项问题。政府专班建立企业稀缺资源资质保护机制,多次协调复工复产行政审批事项,解决能评环评指标问题,保住石化板块稀缺资源;法院专班积极开展预和解实践探索,将市场驱动与司法强制形成叠加效应,先指导企业实施庭外重组,将问题提前暴露,推动建立金融债委会,就解决方案形成多数一致,再衔接庭内重整和解,通过资本公积金增发股票获取偿债资金,依靠金融技术低成本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同时,创新采取先吸引投行再招募资本的方式,借助招商引资平台,成功吸引多位意向投资人,择优选定投资人分别入驻石化板块、磷化板块和房地产板块,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2021年11月5日,江阴某建筑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澄星股份进行破产重整,无锡中院立案审查。2022年1月7日,根据庭外重组的成果及经营现状,澄星股份向无锡中院申请破产和解并继续与全体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2022年3月10日,澄星股份提交和解协议草案。2022年3月1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澄星股份的和解申请及同意江阴某建筑公司撤回对澄星股份的重整申请。


2022年4月14日,澄星股份破产和解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通过澄星股份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2022年4月28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和解协议执行完毕。2022年8月15日,澄星股份被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案。本案通过关联企业协同重整、预和解转和解等方式创新了上市公司挽救方式,为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组再生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蓝本。


第一,在重整和解的顶层设计中,将市场驱动与司法强制形成叠加效应:先实施庭外重组,将问题提前暴露,就解决方案形成多数一致;再衔接庭内重整和解,运用“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兜底收口,并通过资本公积金增发股票获取偿债资金,创新出不占用纾困资金仅依靠金融技术即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问题的低成本救企方式。


第二,通过关联企业协同重整与和解,一揽子解决了石化、房地产、磷化等多板块难点问题。石化板块历史遗留债务得以清理完毕,各类债权得以获偿,其中职工和税收债权全额获偿;在房地产板块,通过对优先债权先打折收购再全额受偿,实现差额收益;在磷化板块,成功募得重整投资支付偿债资金,实现了银团对质押股票及其他抵质押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为改善地方金融生态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创新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以市场化导向推动招商引资。采取先吸引投行再招募资本的方式,先制作保壳方案向投行推介,宣传产业发展优势并点出资本运作价值,经过论证达成共识,再由投行纵贯产业链上下游全国寻找意向投资方,在多个意向投资方中择优确定最终投资人,打造了破产处置市场化运行的示范模板。 


05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重整案 

【案件亮点】

法院指导管理人在接管阶段即优选托管机构,维护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设备价值。在公司及其股东公司均进入重整程序的情况下,法院积极推动两地破产程序协调,共同保障债权人利益。重整计划草案形成后,在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而仅投资人组反对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整体盘活地区清洁能源项目,同步推进股东公司重整程序。


【基本案情】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海公司)主要资产即在建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LNG储配站,系长江沿岸拟建的第一座LNG接收站。泓海公司成立后由于前期投入大、建设周期长、资金成本高,期间受关联公司对外担保影响等原因,致建设资金链断裂,项目整体停工近十年。


2022年11月8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根据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对泓海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担任泓海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因泓海公司资金链断裂,其核心资产亟需资金及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为此,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成功引入托管机构,并先行垫付新产生的经营管理成本,成功维护了LNG储配站的资产价值和企业的运营价值,充分保障了重整期间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资金来源,为重整工作创造了基础条件。经市场化公开招募,最终引入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泓海公司重整投资人,并将在建工程后续续建工作等经营方案纳入重整草案。


2023年5月26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出资人组未同意其权益调整方案。经管理人申请,江阴法院审查认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债权人会议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在泓海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重整投资人以及选择以股抵债的债权人以100元价格获得泓海公司100%股权,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遂于2023年6月26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泓海公司的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一、依法批准重整计划,促进区域清洁能源项目建设

泓海公司LNG接收站,其功能包括液化天然气的储存及中转,保障城市居民及公营福(公共、营业、福利)用户的燃气供应。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与各方债权人、出资人进行沟通,以详实客观数据为支撑,对比重整与破产清算的清偿差异,获得了债权人的支持。虽投资人组反对,但江阴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批准重整计划,整体盘活了区域优质的清洁能源项目,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及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大的民生及社会意义。


 二、妥善引入托管机构,有效维护企业核心资产

泓海公司因欠费而断水、断电,企业核心资产价值面临实质性减损,并引发区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紧急联系恢复水电供应,公开招募并引入意向投资人作为托管机构,成功维护了企业核心资产价值,同时使意向投资人充分了解企业状况及项目进展,增强投资信心。经市场化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最终被债权人代表组成的遴选委员会高分选为泓海公司的重整投资人。


三、推进破产程序协调,共同维护债权人利益

在泓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其控股股东兼最大的普通债权人青岛中天公司已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江阴法院与青岛中院共同推进两地重整工作,最终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经市场化招募成功被遴选为两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有效提升了两案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同时,为配合青岛中天重整工作的推进,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在与重整投资人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将债转股方案纳入普通债权组的清偿方案选项,实现两案之间的程序协调。最终,青岛中天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基于在泓海公司设立的可供选择的以股抵债清偿方案,提交青岛中天公司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既维护了债权债务的公平清理原则,又促进了跨省破产案件之间的程序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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