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
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但买不起商品住房的群体供应,优先供应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实行政府委托代持机构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市场房源。建立以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安置房、限价房转化,商品房配建、集中供地新建等多元化的房源筹集方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筹集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产权归属等。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户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范围以面向城镇户籍人口为主,逐步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共有产权住房规范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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