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可能扭曲欧盟市场的非欧盟成员国政府补贴的规定》(以下简称《补贴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针对非欧盟成员国提供的政府补贴,《补贴条例》规定了企业事前申报制度以及欧盟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调查制度。在满足相应申报标准的情况下,企业须向欧盟委员会就相关并购交易及公共采购项目进行事先申报。针对不满足申报标准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项目,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调查。
《补贴条例》已在7月12日对欧盟全境适用,针对并购交易及公共采购的申报义务也将于10月12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在7月12日或之后完成签约的并购交易,如果相关交易无法在10月12日前完成交割,企业将需要评估交易在《补贴条例》下的申报义务,并在触发申报义务的情况下,着手准备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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