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相较于原稿,新规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细化了《刑诉法》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明确了异地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等。
三是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符合条件的、没有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的被取保候审人可在暂住地执行等。
四是规范了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
具体文件详见: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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