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与裁定情况
(一)柬埔寨汽车方向盘套案例
1、2024年8月2日,美国海关针对柬埔寨生产的汽车方向盘套(N341518)作出原产地预裁定。
该方向盘套由来自中国的合成橡胶管、聚氯乙烯(PVC)皮革、织物和泡沫等材料在柬埔寨进一步加工而成,具体加工过程如下:
(1)材料进口:从中国进口的材料包括合成橡胶管、PVC皮革、织物和泡沫
(2)初步加工:在柬埔寨,PVC皮革和泡沫被冲压成匹配的装饰形状,PVC皮革片被打孔。
(3)部件组装:泡沫形状被插入到PVC皮革片下方,织物和泡沫被切割成与橡胶管周长匹配的条带,并绣上Duluth标志。
(4)最终组装:装饰性的PVC皮革和泡沫片被缝到织物和泡沫上,然后将织物和泡沫条带拉伸并覆盖在橡胶管上,缝合在一起制成完整的方向盘套。
美国海关裁定该方向盘套的原产国仍为中国而非柬埔寨。
2、CBP裁定要旨
(1)名称同一性(Name Identity):进口申报品名"Steering Wheel Cover"与原材料HS编码3926.90.9980项下"塑料制品"具有直接对应关系。
(2)功能延续性(Functional Continuity):橡胶管在进口时已具备方向盘套核心功能属性后续加工仅实现尺寸适配与外观修饰。
(3)加工深度不足:参照Anheuser-Busch Brewing Ass'n v. United States判例标准未改变材料分子结构或机械性能指标。
该认定延续了2018年电机绕组案(HQ H269502)的审查思路,即"物理形态变化不必然构成实质性转变"。
3、尽管该方向盘套在柬埔寨经历了多道加工工序,包括切割、打孔、插入泡沫、绣标、缝制等,但这些加工过程被认定为对来自中国的橡胶管的“完成性操作”,并未使其转变为具有新名称、特性和用途的商品。并且关键零部件橡胶管的原产地为中国,橡胶管在进入柬埔寨时,其用途已被预先确定为用于制作方向盘套,柬埔寨的加工过程并未改变橡胶管的本质特性,因此不构成实质性转变。
(二)美的越南空气炸锅案例
1、2025年4月18日,美国海关针对美的越南公司生产的空气炸锅(N346984)作出原产地预裁定。该空气炸锅在越南通过以下三个阶段进行生产:
(1)关键零部件制造:使用越南原产原材料生产关键零部件,包括底板、左侧板、右侧板、顶板、后板、外壳、碎屑托盘、烘焙托盘、内底板以及隔热板等。
(2)子组件组装:组装烤箱的各个子组件,包括控制面板子组件、门组件和腔体组件。
(3)最终组装:将越南制造的金属部件和子组件与其余产自越南和中国的零部件一起装配至主装配线上,完成“GFI空气炸锅烤箱”的最终组装。完成后将进行测试、检验和包装。
美国海关裁定该空气炸锅的原产国为越南。
2、CBP裁定要旨
(1)新产品特征生成:由通用金属板材(HS 7326.90.86)转化为专用烹饪器具(HS 8516.60.00)。
(2)获得UL 1026标准认证,产生新的适销性法律状态。
(3)技术不可逆性:引用Midwood Industries v. United States判例要旨,中国来源部件(占BOM成本31%)经越南加工后丧失独立商业价值。
(4)越南阶段增值涵盖:专利技术实施费(占12%)、自动化设备折旧(占9%)、本土研发成本分摊(占7%) 。
此裁定与2021年光伏逆变器案(HQ H300155)形成规则呼应,确立"技术集成度"作为核心考量要素。
3、可以看出,中国组件在越南所经历的加工过程具有足够的复杂性和实质性,构成实质性转化,使这些组件失去了其单独的识别性,并成为一个新产品的组成部分,具有新的名称、性质和用途。关键零部件是在越南制造的,这表明越南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
二、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一)核心概念:
“原产国”是指任何进入美国的外国商品的制造、生产或生长所在的国家。如果该商品在另一个国家经过进一步加工或添加材料,只有当这些加工或添加构成了实质性转变,该其他国家才可被视为本规定意义下的“原产国”;
实质性转变:若某国通过生产加工将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转化为全新商品,且该产品在名称、物理特性及功能用途层面均形成显著差异,则可被认定为完成了实质性转变。然而这一标准仅为框架性定义,实际应用中需CBP针对具体商品开展个案审查及综合评估。其认定依据除了这些成文规定外,还包括CBP历年针对各类商品作出的原产地行政裁决先例,以及涉及原产地认定的司法判例。
(二)NCU三要素测试:
1、名称(Name):产品在加工后是否获得新的名称,如“橡胶管”加工成“方向盘套”需检验名称改变程度;
(1)明显不同的商业名称:产品的新名称应与原材料或组件的名称有显著区别,且在商业领域被广泛认可为不同的商品类别。例如,将“棉花”加工成“棉布”,这两个名称在商业上代表完全不同的产品阶段,“棉花”是原材料,而“棉布”是经过纺织等多道工序后的制成品,名称差异明显,能够体现出产品在商业属性上的转变。
(2)避免名称的简单修饰:如果仅仅是通过在原材料名称基础上添加一些修饰词,如“加工过的”“改进型”等,而产品本质上仍属于原材料的范畴,这通常不足以证明名称的实质性变化。比如将“橡胶”命名为“加工过的橡胶”,但加工过程只是简单的切割或清洗,产品本质上仍然是橡胶,名称变化不具有实质性。
2、特征(Character):物理或化学特性是否根本不同,如纺织物经硫化处理形成橡胶特征。
产品的物理或化学性质发生显著变化,如木材制成家具,其功能和用途发生改变。柬埔寨方向盘套的加工过程并未改变橡胶管的基本物理和化学特性,主要用于包裹橡胶管以增加舒适性和美观度;美的越南空气炸锅的生产过程则使原材料发生了显著的物理和化学变化,形成了全新的产品特性。还有,例如,“铁矿石”经过冶炼、加工等工序后成为“钢材”,铁矿石的物理特性主要是矿石形态,硬度较低,而钢材则具有高强度、高韧性等物理特性。在证明变化时,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物理或化学特性检测报告等文件,来展示这些特性的改变。
3、用途(Use):加工后产品用途是否与原料不同,如原料仅为中间体而成品可直接使用。
加工后的产品用途与原材料用途不同,如钢铁用于制造汽车零件。柬埔寨方向盘套的原材料橡胶管在进入柬埔寨之前就已经被确定用于制作方向盘套,其用途并未改变;美的越南空气炸锅的原材料经过加工后,用途由原材料本身转变为具有烹饪功能的家电产品。
法律依据:19 CFR §134.1(b)规定,若“进一步加工或添加物料未构成实质性转变”,则原产国不变。
由此可见,加工过程的复杂性和增值程度也是判断实质性改变的重要因素。如果加工过程过于简单,如轻微的制造或简单组装,通常不会被认为构成实质性改变。美的越南空气炸锅的生产过程包括关键零部件制造、子组件组装和最终组装等多个复杂环节,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增值程度;而柬埔寨方向盘套的加工过程相对简单,主要是一些基础的加工操作,增值程度较低。
三、附加标准(量化方法)
WTO《原产地协定》第 9 条允许“补充性”地采用以下两类标准:(1)从价值角度出发的比率测试(Ad Valorem Percentages)和(2)指定的制造或加工工序(Specific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s)。二者均仅在关税号没变或无法体现实质性转化时可使用。
(一)价值比率测试(Ad Valorem Percentages)
简单来说就是把加工增值量化,看比例够不够“实质”。
1、增值比率(Build-Up):要求本国加工环节所产生的增值,占最终产品价值的最低比例(如10%、20%等),以证明加工已达到“实质”程度,比如规定“这批产品,国内加工得起码要占到最终货值的 X %”才算原产。
2、非原产投入上限(Build-Down):限定生产中非原产材料
(Non-Originating Inputs)价值不超过最终产品价值的最高比例(如60%、70%等),以保证原产加工占主导地位。也就是反过来规定“非本国产料,价值不能超过 Y %”,剩下的就当原产了。
3、真实案例:
在欧盟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基于《联盟海关法典》UCC-DA 第 31–36 条及附件 22-01),某些化学品如仅进行物理混合,其增值比例若低于**15%**则不获认定;但如采用增值法测算并证明超过此阈值,则可获原产地资格。
4、应用要点:
(1) 无固定国际阈值:各 WTO 成员可自行设定,但必须在其法规或行 政文件中予以明确。
(2) 数据准备:企业需保存详尽的成本和账目记录,以备海关审查;常见材料包括材料成本、人工费、制造费等。
(二)指定加工工序(Specific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s):
“仅当 HS 编码变更不足以表达实质性转化”时,可“补充性地”规定某些具体工序即可赋予原产地。
1、典型清单:欧盟《UCC Delegated Act Annex 22-01》中罗列的,比如染整、涂布、冲压、鞣制皮革等,都能单独赋予原产。
2、真实案例:
(1) 纺织品“纱线起始”规则:即使最终织物在 HS 编码上未跨章变更,
只要完成“纺纱、织布和后整理”等工序,即可认定原产。
(2) 金属制零件冲压加工:欧盟附件 22-01 明确列出“冲压、拉伸、切割”
工序;若钢板经此类深加工,赋予原产地身份,即使 HS 编码不变也可认定。
(3) 纸张漂白与涂布:在某些成员的非优惠规则中,普通纸张(HS 4802)
经漂白、涂布等处理后,虽 HS 仍属 4802,但列入“表面处理”工序清单者可认定为原产。
3、实务提示:
(1) 明确工序清单:企业应查阅进口国或出口国海关发布的“实质性加工 工序”目录,确认产品所需工序是否在列。
(2) 工序深度分析:单纯的“组装”或“包装”多被视为“最小操作”而排除;
只有达到海关定义的“有明显加工价值”的工序,才能纳入认定。
四、申请原产地预裁定
企业在产品出口前,向美国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以确保产品符合实质性转变的要求,并获得明确的原产地认定。这可以帮助企业提前了解产品的原产地资格,避免在出口过程中因原产地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五、结语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清晰看到,美国海关对实质性转变的认定已形成"技术-法律-商业"三维审查体系。企业必须超越简单的工序叠加思维,从结构改变、功能模块创新、商业价值重构等层面进行系统性合规设计。在全球供应链重构背景下,唯有深度理解规则的法理本质,方能在国际贸易中建立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