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转板办法 (试行) 》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办法》,北交所同步发布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
其中,北交所上市公司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办法要求,转板公司应当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证转板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交所转板指引明确,除依法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转板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同步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 市场转登记业务指南》,《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证券跨市场转登记业务实施细则》。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Copyright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蜀ICP备09019152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