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购重组交易中,过渡期损益是一个十分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问题,如果过渡期损益的金额太大,很可能导致整个交易谈判需要推倒重来,事先确定好过渡期损益的归属及其实现路径有助于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避免未来出现争议。
PART 1 过渡期损益的界定
损益源于profit and loss的直译,指盈利和亏损。关于过渡期,中国证监会有两个文件对其进行定义,一是《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二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将过渡期界定为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两个定义的起算点有所不同,分别为评估基准日和协议签署日,而前者通常早于后者。
综上,过渡期损益应指标的资产(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
从评估基准日到协议签署日,再到款项支付、股权交割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对于需要前置审批的交易则周期更长,此期间目标公司净资产可能发生大幅变化,为确定最终交易价格,需对过渡期损益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
总体来看,约定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有以下三种模式:
模式一:盈利和亏损均归买方所有;
模式二:盈利归买方所有,亏损归卖方所有;
模式三:盈利归卖方所有,亏损归买方所有。从理论上,应还有盈利和亏损均归卖方所有;
第四种模式,但这种情况实务中发生较少,在此不做探讨。
需注意的是,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无论盈亏都归目标公司所有,本应不涉及归老股东或新股东所有的问题,股东充其量享有的只是资产收益权,至于目标公司利润是否符合分配条件,股东会同意分配分配多少,仍需放到公司内部治理框架下具体考察。
那么,前述约定盈亏归某一方所有究竟如何实现呢?笔者认为,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有两种实现路径:
(一) 目标公司分配盈利、股东向目标公司补足亏损 买卖双方约定,过渡期有盈利,则将目标公司将该盈利分配给卖方;过渡期有亏损,则由卖方补足相应资金到目标公司。在这种实现机制中,盈利分配需要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卖方补足资金则涉及财务如何做账的问题,实现起来相对复杂。 需注意的是,目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无论盈亏都归目标公司所有,本应不涉及归老股东或新股东所有的问题,股东充其量享有的只是资产收益权,至于目标公司利润是否符合分配条件,股东会同意分配分配多少,仍需放到公司内部治理框架下具体考察。 (二) 买卖双方之间调整交易价格 将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设定为定价调整机制,实现起来相对简单,即最终交易价格=初始交易价格+过渡期损益,相应的资金流动仅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不涉及目标公司。举例来说,卖方将持有A公司100%的股权出售给买方,评估基准日(2024年7月31日)的评估值为1亿,双方按照1亿确定交易价格,最终在2024年12月3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在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 (1)A公司亏损3000万,则A公司的估值贬值3000万,若约定过渡期的亏损归卖方所有,买方不承担亏损,则买方可据此要求将交易价格由1亿调整为7000万。 (2)A公司盈利2000万,A公司的估值至少应上涨2000万,若约定过渡期的盈利归卖方所有,站在卖方角度,此前价格定低了,则卖方可据此要求在原来1亿交易价格的基础上再调增2000万,要求买方补充支付对价至1.2亿。 PART 3 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规则
在涉及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基于收益法估值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交易中,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直接对过渡期损益的归属提出了要求,为保证交易的合规性,双方基本无谈判空间。
(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模式一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中,各方应当以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准,不得在合同签署后调整交易对价。基于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一方面防止通过调整交易对价进行利益输送,另一方面也避免重复走审批程序,故设定了更为严格的交易规则,在基准日之后,目标公司的盈亏都与卖方无关,一切都由买方承受,这种安排属于模式一。
但此规定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过渡期发生亏损但不调整交易价格,由买方承受亏损,确实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但反过来,如果过渡期盈利,又不调高交易价格,是否有利于保障国有股东的权益?
为避免该问题,卖方似应在确定挂牌底价时就考虑过渡期的盈利预测问题,即将底价确定为“评估值+过渡期盈利预测值”,并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让最终摘牌价充分修正过渡期盈利预测的准确性;又或者直接约定过渡期盈利归卖方所有,如下文提及的中晟高科(002778)案例,但如此约定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值得商榷。
(二)基于收益法估值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模式二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作为主要评估方法的,拟购买资产在过渡期间(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方补足。具体收益及亏损金额应按收购资产比例计算。”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中,若标的资产的估值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则过渡期间收益归买方(上市公司)所有,亏损由卖方补足,换言之,只能让上市公司占便宜,属于上述的模式二。不过这种要求也符合估值逻辑,本身评估时就是基于标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进行估值,相比使用资产基础法估值必然有所提高,因此基准日之后产生的收益理应归买方享有。
(一)典型案例
在不同的交易中,三种模式均有采用:
1、模式一:过渡期盈利和亏损均归买方所有
(1)天沃科技(002564)向上海恒电出售中机电力80.00%股权
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交割日(含当日)之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均由交易对方上海恒电享有或承担,即本次交易的对价不因期间损益进行任何调整。
(2)华西能源(002630)向华莎科技、云跃电力等转让自贡银行15.472%股份
(3)东湖高新(600133)向建投投资转让湖北路桥66%股权
过渡期间内所产生的损益由东湖高新、建投投资按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虽约定过渡期损益由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后的持股比例享有,但该约定本质上仍然属于模式一,即买方承担过渡期盈亏。如此约定通常出现在卖方不全部出售股权的情况下,东湖高新(600133)原持有湖北路桥100%,在出售66%给建投投资后,仍然持有34%,前述约定即指过渡期损益由东湖高新享有34%,建投投资享有66%,而标的资产实际上指的是湖北路桥66%的股权(而非100%的股权),过渡期损益也应仅针对66%的部分,因此如果双方按交易完成之后的持股比例享有过渡期损益,实质上是指建投投资享有湖北路桥66%股权(标的资产)的过渡期损益。
(1)烽火电子(000561)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岭电气、金创和信、陕西电子3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长岭科技98.3950%股权
(2)盈方微(000670)拟向虞芯投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华信科39%股权和World Style 39%股份,拟向上海瑞嗔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华信科10%股权和 World Style 10%股份
损益归属期间为:从基准日至交割日为计算损益归属的期间,在实际计算该期间的损益归属时,系指自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起至交割日前一个月最后一日止的期间(但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当日),则过渡期损益审计基准日指交割日的当月月末之日)。
3、模式三:过渡期盈利归卖方所有,亏损归买方所有
(1)达刚控股(300103)向西安大可出售众德环保52%股权
(二)实操建议
在过渡期间,受让方尚不具备股东身份,转让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而评估值又已经考虑了评估基准日之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若过渡期间对该滚存未分配利润实施分红,则应当明确该分红需相应调整交易对价,对于过渡期间新产生的损益是否分配以及分配的后果也应当进行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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