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期交所同日发布新规 全面强化程序化交易监管

2025-10-31    来源:期货日报

2025年8月8日,上期所(包括子公司上期能源)、郑商所、大商所、中金所、广期所等五家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新规将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同日,五家期交所还发布通知,明确程序化交易相关事项。五家期交所此次发布的通知中均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过渡期安排和监管要求相关事项。


根据通知,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1)在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2)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3)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而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的内容有:(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2)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通知要求,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同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通知还明确了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交易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高频交易者的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本次五大期交所同步出台的新规,对程序化交易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使产业客户套期保值环境更趋稳定公平,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构建了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中粮期货副总经理陈劲松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整体来看,新规通过平衡监管有效性与技术创新空间,构建了“合规为基础、服务实体为核心”的监管框架,既增强市场稳定性与透明度,又推动行业良性竞争与高质量发展,为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提供更可靠的风险管理工具,有助于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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