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公司诉铁路公司、铁路局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12-26    

基本案情

某矿业公司诉称:某矿业公司是大西沟铁矿的采矿权人,2015年底通车的张唐铁路,压覆了大西沟铁矿。某矿业公司自2013年3月被要求停产至今,损失巨大。某铁路公司作为张唐铁路的所有权人、项目建设用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张唐铁路压覆补偿的责任主体;铁路某局负责张唐铁路的建设,并负责确定压覆补偿范围,其作为建设单位负有与某矿业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法定义务;某项目部由铁路某局设立,负责具体实施张唐铁路的建设、拆迁和补偿工作;承德市人民政府成立某指挥部,负责领导张唐铁路承德境内征地拆迁及地方协调工作。因此,四被告对张唐铁路压覆造成的损失负有法定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4248号民事判决:(一)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矿业公司采矿权价值损失9022600元;(二)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矿业公司设备设施投入损失43359650元;(三)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矿业公司勘查投资费用损失1000000元;(四)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矿业公司压覆停产裁员补偿损失500000元;(五)某铁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矿业公司压覆停产的维持费用1000000元;(六)驳回某矿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矿业公司本案应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仅判决某铁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他三方未予追责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损害赔偿范围错误;一审判决援引部门规范性文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以2013年3月作为基准日进行损害评估。 


典型意义

原国土资源部下发的137号文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该规范性文件确立了矿业权压覆补偿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的损失项目,尽管没有排除其他可能的损失,但蕴含着以直接损失为补偿的一般原则。考虑到铁路等相关建设项目往往涉及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由此导致的矿业权压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定为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矿业权被合法压覆且对压覆补偿标准以及范围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参照137号文规定的精神,原则上将对矿业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为补偿的范围符合我国当前阶段的基本国情,至于具体的补偿损失项目可结合具体个案各自的案情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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