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上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3-03-27  作者:董志伟、李志艳  

【关键词】

无效合同、实际施工人、未完工合同、工程量、工程质量


【基本案情】

委托人与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田海建筑)就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梦海湾南侧1KM外海域的莲花岛环带区ZL4地块部分回填工程签订了《莲花岛环带区回填工程积砂石购销合同》,工程发包人系被告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中水建设)系承包人,中水建设转包给田海建筑,田海建筑分包给委托人。


涉案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上述区域内回填工程,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即入场施工。2016年初,在委托人未施工的情况下,项目部发来通知以回填材料不合格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其后被告田海建筑以要求原告整改为名停工。后涉案工程因不符合政府用海规划被相关部门勒令停工。田海建筑以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委托人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1)涉案合同无效,但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未完工,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考合同约定价格请求支付工程款;

(2)双方对工程质量标准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虽然被告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因被告无法举证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法院最终仍采纳了鉴定机构意见确认工程质量合格;

(3)涉案工程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金额高于涉案合同工程款金额,发包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应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其与转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而非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要求。在工程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应以鉴定人依据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做出的鉴定意见为依据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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