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诉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03-14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案情简介: 

原告聂某在2018年获得案涉小区地下车库编号为47*车位的使用权,2020 年9月购买电动汽车后,多次向被告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均遭 拒绝。被告认为安装充电桩涉及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物业公司无权出具证明,且 已提供地面车位集中安装的替代方案并积极协调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决策;同时 指出案涉车位为人防车位,小区地下车库配电容量设计及电缆负载未预留安装充 电桩的容量及用电负载,存在安全隐患,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法院查明聂某为小 区业主,对案涉人防车位享有使用权,被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经向某电 网东莞万江供电分局发函调查,得知安装充电桩需考虑选址、小区变压器容量及 用电负荷、物业公司同意证明等因素,其中物业公司同意证明是申报安装充电桩 专用电表用电业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裁判要旨:

小区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在未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径行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消极对待业主的安装申请。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也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71民初12114号民事判决,驳回聂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聂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民终12866号民事判决,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民初12114号民事判决,要求碧某服务公司、碧某服务公司东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聂某出具同意其在小区地下车库编号47*号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案例详情请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聂某诉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