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预审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服务功能,配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办法》)的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对管理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援助资金的相关文件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预先审查,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预审报告。
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协会财务委员会为预审工作机构,由三至六名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组成预审组开展预审工作,协会财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为预审组组长。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接收、送交申请材料,并负责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预审报告。
第四条 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终结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将预审申请书、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清单提交协会秘书处。
为便于预审组更加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工作成效,申请人可进一步提交能够说明工作量、工作难度、工作绩效、经验或教训分享方面的资料。
第五条 预审组会议由预审组组长主持并形成会议记录、预审意见,由预审组成员签字确认。预审意见由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对预审组会议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的,秘书处应通知申请人限时补充资料。申请人不予补充的,不影响预审工作的开展。
预审组应在收到补充材料后10日内再次召开预审组会议进行审查。
第六条 预审工作完成后,预审组应当形成预审报告。预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申请资格;
(二)案件名称、案号及是否符合《管理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请资金及费用是否属于《管理使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及满足该条规定的标准,费用报销凭证是否合规;
(四)按照《管理使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对管理人履职援助确定档次,以及对是否需要予以特别援助提出建议。
第七条 预审报告由预审组根据预审意见起草,通过协会秘书处层报协会分管副会长、会长审批。审批流程结束后五日内,协会秘书处连同申请材料,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第八条 预审工作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按照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进行。
第九条 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申请专项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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