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破产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5-09-12    来源: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年7月7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管理人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将“日常化监管”理念贯穿破产程序全周期,通过建立周报月报、定期检查与报告、违规处理等机制,变“事后监督”为“全程管控”,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办法》构建起覆盖破产案件全流程的日常化监管框架,明确破产审判部门及合议庭为监管主体,在株办案的管理人或清算组为监管对象,将人民法院的监督融入管理人履职每个环节:


一是高频次“检查+报告”机制,把“办公桌”搬到监管一线。法院可按周或按月通过线上审阅报告、线下召开协调会议等方式检查管理人工作。简易案件管理人需每月提交书面报告,重整及重大复杂清算案件实行周报制,内容涵盖工作进展、账户收支、障碍解决方案等核心信息,重点破解财产处置、债权审查等难点问题。如遇群体信访等紧急情况,管理人需立即报告(紧急处置后24小时内补报),形成“日常沟通+应急响应”的立体风险防控机制。


二是精细化流程节点管理,画“时间轴”明晰监管动线。《办法》要求从接收指定决定书起,管理人需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团队名单、7日内完成公告与印章备案、10日内形成工作制度和计划时间表、1个月内完成财产接管等,每个节点均设置“书面报告+法院审查”双保险,确保程序推进无缝衔接。


三是常态化安全责任把控,筑“警戒线”防范风险隐患。《办法》要求管理人账户资金使用实行“审批+备案”双轨制,5万元以上支出需法院书面批准,5万元以内需附凭证备案;法院可随时抽查财务账簿,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法院认为必要时,可启动任中或离任审计,审计费用纳入破产费用。《办法》还首次明确管理人特定情况下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债务人经营状态分类施策,要求管理人制定职责分工方案或设置专门安全管理小组,落实或督促落实危险源关闭、生产场所封闭等工作。


四是履职档案与工作留痕,用“数据链”固化监管痕迹。《办法》要求管理人建立工作档案,将团队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计划、债权人会议资料、财务凭证等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材料整理、归档,法院可随时调档检查,档案管理规范度直接纳入履职评价。对于管理人聘用其他中介机构、财务收支、财产处置等履职行为均要求事前或事后形成书面的材料,便于存档和追溯。 


五是动态评价与即时反馈,让“成绩单”实时指导改进。《办法》强调“个案评价+年度考评”动态体系:个案程序终结后15日内,法院从团队配置、勤勉程度等五方面打分,年度考评需提交全年履职报告;对履职缓慢、财务违规等情形,法院可即时启动约谈,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若经约谈未整改或发生重大失误、严重违规等,将在法院系统、行业协会内通报,并抄送主管部门建议处理。


《办法》以“日常精细监管”激活破产审判效能,体现了株洲破产审判从“粗放管理”向“精准治理”的转型突破。通过将监管融入管理人日常履职、及时监管介入,可提前发现程序瑕疵,工作失误等情况,避免反复返工、程序延误;有效杜绝资金挪用、安全事故等隐患,从源头防范衍生风险,全力维护债权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下一步,株洲中院将依托《办法》,持续强化管理人监管,以司法保障为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赋能,助力优化株洲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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