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2023-09-25    来源:中国证监会

一、反馈问询问题

实际控制人是资本市场绕不开的话题之一,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如何有效认定实际控制人,一直是监管机构的核心关注所在。注册制下针对实际控制人问询的主要形式有:

(1)请说明甲与乙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发行人近亲属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达到5%以上,请说明未认定其为一致行动人的理由。


二、相关法规解读

1.法律规定:《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控股股东是实际控制人是相互平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如何看待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需要从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入手,即前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后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规定如下:

15.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五)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深主板规定相差不大,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表述回归到公司法规定的“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修订)中的表述在上述基础上新增“实际支配”,上海主板与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与上述并无实质性差别。


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为例,规定如下:

13.1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八)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2023修订)

1-6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规定: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申请挂牌公司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情形的,若无相反证据,原则上应当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进一步分析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1-6  共同实际控制人认定:申请挂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公司认定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充分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共同控制权一般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其他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之间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的,应当予以披露。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司应当披露一致行动的实施方式、发生意见分歧时的解决机制、协议期限等。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 公司未将一致行动协议全体签署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1-6  无实际控制人的核查:申请挂牌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认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合理性、真实性;

(二)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经营发展的稳定性的影响。

若申请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主办券商及律师应当进一步说明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条件相关要求的情形。


三、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1:芭薇股份 (837023) 第一轮问询

(1)问询问题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认定的准确性。结合冷智刚、单楠、冷沁园等实际控制人亲属直接或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作用情况,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规定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说明上述主体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2)发行人律师回复摘要

冷群英、刘瑞学夫妇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30,15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36%,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冷群英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刘瑞学为发行人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冷群英、刘瑞学实际控制的股份比例及其所担任的职务足以实现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关系以增强对发行人控制的需求。


冷群英、刘瑞学与其他持股亲属冷智刚、单楠、冷沁园、刘瑞杰、冷智勇、卢晓、刘飞并无一致行动协议约定或其他类似安排,《公司章程》亦无任何表决权差异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报告期初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冷智刚、单楠、刘瑞杰等持股亲属在出席发行人股东大会时均独立表决,不存在与实际控制人相互委托出席、投票、共同提案或其他可能导致一致行动的情形。


冷智刚、单楠、冷沁园等亲属持有的股份占比及在发行人的任职无法单独对发行人形成控制,冷智刚控制的表决权比例远低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无法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冷智刚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虽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冷智刚作为董事、副总经理履行董事职责及与公司其他高管分工协作,并向董事长、总经理冷群英汇报工作,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并无不同。


单楠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未担任发行人的董事,仅具体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施加重大影响。单楠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芭薇有限合伙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冷群英、刘瑞学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且不单独谋求或与任何第三方共同谋求发行人实际控制权。

综上,上述主体未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具备合理性。


参考案例2:康亚药业 (872320) 第一轮问询

(1)问询问题

    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此次申报前将何仲贵追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规性,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前期信息披露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影响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


(2)发行人律师回复摘要

发行人自2021年3月增加认定何仲贵为实际控制人系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基于审慎性原则分析认定所致,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为何仲彤、何仲贵以及张天虹的客观情况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2021年3月完成定向发行前,何仲贵未对发行人构成共同控制,自2021年3月发行人完成定向发行股份后至今,何仲贵因前述收购完成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并与何仲彤、张天虹对发行人实施共同控制。


发行人已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除实际控制人何仲贵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因实际控制人认定相关事项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情形。何仲贵因上述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