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证有效期内压覆,不因矿山关闭而影响压覆补偿

2024-10-21    

基本案情

2012年,A公司经受让取得涉案煤矿的采矿权,采矿权证有效期至2016年7月。在受让涉案煤矿后,A公司并未实际经营和开采。2015年7月,涉案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A公司未申请续期。同年,涉案煤矿所在省计划修建高速公路并计划进行征地拆迁,省高速公路集团负责建设工作。经评估,该段高速公路项目不压覆涉案煤矿。因此,当时征地拆迁及补偿方案中并无涉案煤矿。


2016年4月,省高速集团在修建该段高速公路时,出于工程安全、工程造价成本的考虑,变更了原设计方案,最终该高速公路项目经过并压覆了涉案煤矿。2016年7月涉案煤矿采矿权到期,A公司并未申请延续。


2017年9月,A公司以该段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压覆了涉案煤矿,省高速公路集团未将涉案煤矿纳入压覆补偿范围,致使A公司不能获得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省高速公路集团。


裁判结果

1、建设高速公路的压覆行为与涉案采矿权不能延续、关闭不存在因果关系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公司主张由于煤矿被压覆导致其整合材料被拒收导致煤矿被迫关闭。但经法院查明,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过采矿权延续申请或煤矿整合申请材料。因此,涉案煤矿采矿权没有延续、煤矿关闭的责任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本案中高速公路的建设时压覆行为与涉案煤矿采矿权不能延续及被关停不存在因果关系。


2、煤矿被压覆时采矿权尚在有效期内,压覆行为实质损害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都认可2016年高速公路建设压覆涉案煤矿时,其采矿权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虽然省高速公路集团提出A公司在2014年受让涉案煤矿至2016年高速公路期间,涉案煤矿并未实际开采或经营。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案件实际情况,在涉案煤矿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内,高速公路压覆涉案煤矿,必然会对A公司造成损害。A公司的开采意愿和涉案煤矿的经营情况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因此省高速公路集团应当予以补偿。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