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0日,柯利达公司中标“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同年5月18日,柯利达公司(乙方)与康复医院(甲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双方约定合同固定价为968000元。双方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2条第3款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约定:包括健康体检中心(某医院)、康复医学楼、精神住院楼、设备用房等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服务、工地设计代表及施工期配合服务、后续相关配合服务;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第6条(5)约定各专业图纸设计内容及时间为:扩初图部分递交时间为合同签订并方案确认后15天,施工图部分递交时间为扩初图确认后20天,装饰给排水、装饰强电施工图部分递交时间为施工图确认10天。双方于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3条第1款第1项约定: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第8条第2款约定: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1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第10条第1款约定:合同签订后方案修改完善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全部施工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5%;配合施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其中合同款10%作为施工现场服务配合费用,达到规定后支付)。第10条第2款第1项约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该合同价格是承包人完成招标范围、合同规定的设计及其配套技术服务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即本项目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各阶段图纸报审服务、工地设计代表及施工期配合服务、后续相关配合服务;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一切任务的费用(包括各阶段专家评审等费用)及相关税费。第14条违约责任约定: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按2000元/天对设计人进行处罚,费用从设计费中扣除。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上限为合同价的10%。第18条第2款约定:设计人如果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双方于合同附件《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第3条第3款第(7)项约定: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完成与项目咨询、设计文件相关的报批和审批工作。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2月5日,柯利达公司向康复医院提交了案涉健康体检中心、精神康复楼中心、设备用房楼中心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图及水电施工图。2018年9月27日,康复医院给付柯利达公司290400元,2020年1月7日康复医院给付柯利达公司435600元。
2019年10月29日,柯利达公司向康复医院出具《承诺文件》,载明:连云港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项目,内装设计单位(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内装设计所涉及到的建筑、结构、消防、暖通、电气等相关建筑专业是完全基于建筑设计单位(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图纸进行内装设计,其中内容并无修改与调整。2019年12月31日,康复医院向柯利达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8年4月我司(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连云港康复(某)医院内装设计工作,2018年11月该项目施工图审查等其他设计工作均已结束,但由于消防审查机构改革业务变更,由原来的消防支队报审(无需消防自审章)方式改为住建局报审,并需加盖消防自审章的报审方式,由于我司为装饰设计公司,没有消防资质无法加盖消防自审章,我司虽一直积极配合报审、施工等各项设计工作,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该项目至今未通过消防审查。我司承诺后期将继续积极配合该项目的各项工作,直至该项目竣工。
2020年5月18日,康复医院向柯利达公司发送《关于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项目合同履约的函》,载明:贵公司与我院在2018年5月18日签订了《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合同》,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0款“合同价款与支付”明确指出“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5%”,即贵司提供的图纸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依据合同约定,我院正式通知贵司:限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两周内将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的图纸报送我院,否者我院将不予支付后续相关费用。同时,依据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及相关条款,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请贵司按本函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院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的图纸。2020年6月11日,康复医院再次向柯利达公司发送《关于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项目履约的函(第二次)》,载明:我院2020年5月18日给贵公司发《关于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项目内装设计项目合同履约的函》。贵单位接收函后15天未回复函、未向我院提交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的图纸。经院项目办召开专题会,形成会议纪要要求:我院代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设计院签订合同,审查内装设计图纸,盖施工图审查中心要求的相关设计章后报送施工图审查中心。与第三方设计院产生的审查费用由我院先行垫付,通过审查后,费用从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中扣除。
2020年7月17日,康复医院与案外人江苏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工程项目内装消防设计合同》,承接案涉工程项目内装消防设计及相关咨询服务的工作,合同价款为198000元。案涉工程1#楼、2#3#楼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7月26日,连云港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一期工程的消防工程是按某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消防施工和消防工程验收,监理未见到苏州柯利达装饰公司出具的消防施工图。庭审中,康复医院提供了柯利达公司投标文件电子档,其中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进度计划表包含消防机电设计及套图。
二审法院另查明,连云港市康复(某)医院迁建工程一期精神康复楼2#3#内外装工程于2020年12月25日验收合格,综合楼(1#)内外装工程于2021年1月11日验收合格。
上诉人柯利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投标文件电子档证据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上诉人至今仍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供的可为法官和一方当事人感知的客观、具体反映电子数据内容的打印件或者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该投标文件电子档未经当事人质证,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事实显然错误。二、本案案由确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广义的承揽合同,承、发包双方的合同基本及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和支付设计费。本案因被上诉人未支付合同总价25%的设计费而起,而一审法院不当地将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时在将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下,却在判决中适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法条,导致一审判决事实与法律逻辑不通顺。三、通过本案消防设计审查并非上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与合同约定义务,上诉人也不存在违约行为。(一)上诉人没有通过本案消防设计审查的义务既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基础。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及第23条,被上诉人而非上诉人负有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法定义务。2.中标通知书已明确上诉人没有通过消防设计审查之义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所签订设计合同无效。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对中标人的相应资质均有严格且明确的要求。本案的《中标通知书》并无消防设计审查的任何要求,因为上诉人作为中标人并无消防设计资质,且被上诉人对此亦明知。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5月18日另行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不能违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也没有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约定义务。上诉人之所以中标涉案工程设计,首要前提是具备了建设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只有如此,上诉人才能完成本案室内装饰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同理,通过消防设计审查也需要具备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来完成,但上诉人并无消防设计资质,更无通过该消防设计审查之义务,被上诉人对此亦明知,且通过消防审查设计的相关费用亦无合同约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柯利达公司因自身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消防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义务,柯利达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对方当事人明知并认可和接受该履行行为、且期间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双方以事实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结合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条约定“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设计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5%”,以及本案被上诉人己支付至合同总价75%的付款事实,足以证明其已经认可和接受了上诉人该阶段设计工作,因此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对于设计逾期导致的损失既未提起反诉,也无有效证据证明,并在一审答辩时明确将另案起诉,在本案中无干涉审查之必要。四、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依据。(一)本案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成果交付标准和价款支付条件及方式。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的基本及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设计成果和支付设计费。本案设计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4.1.1条约定设计人完成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另设计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了固定总价为968000元(第2页),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条约定了价款与支付方式为“配合施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25页)。(二)上诉人就案涉工程完成的全部工作成果经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被上诉人应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鉴于《中标通知书》己明确设计成果的交付标准为“施工设计图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核”,而2018年12月5日,上诉人便己通过案涉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并向被上诉人现场提交了加盖审查机构出图章的全部施工蓝图共八套。案涉工程也于2020年12月25日、2021年1月11日相继竣工验收合格,故上诉人己依约完成工程设计全部内容,且配合完成项目施工,被上诉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968000元。
被上诉人康复医院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得当,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内容完整记录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上诉人无视客观事实,却主观认为一审法院仅依据投标文件电子档判案,实属歪曲事实。二、上诉人认为本案案由有误,但不能以此为由逃避其应该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内容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对于上诉人未完成的工作,被上诉人有权扣除该部分费用,对此事实一审法院也已查明。三、上诉人上诉状第三部分引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时间是2021年1月1日,根据上诉人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可以明确,除消防设计以外的涉案工程施工图审查等其他设计工作已于2018年11月结束,上诉人引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于本案。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时,并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消防设计及报审的义务主体。结合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第8页法庭查明的上诉人营业执照中包含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经营范围,可以明确当时的消防设计及报审工作均是由设计单位来负责,根据合同约定,消防设计的工作内容应当是由上诉人完成。涉案合同已经明确了工作范围,合同总价款已经包含了消防设计及后续报审工作等内容的费用。结合本案上诉人未进行该方面工作的事实,其无权主张相对应的费用。四、因上诉人已远超合同约定的45天工期,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导致上诉人存在资质问题后,上诉人事实上没有按约进行消防设计工作,也未积极采取有效办法解决问题,致使被上诉人无奈将该部分设计工作交由第三方来完成。故此,上诉人无权就其未做的工作内容向被上诉人主张设计费用。综上,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柯利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康复医院支付柯利达公司设计费用242000元及逾期利息5952.53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9日),以上金额总计247952.53元;2.判令康复医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柯利达公司与康复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合同固定价为968000元,依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方案修改完善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全部施工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5%,配合施工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柯利达公司、康复医院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多处约定,柯利达公司需承担各阶段图纸报审服务的义务,合同价款的支付需在全部施工图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5%。本案中柯利达公司虽具有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甲级,但不具有消防设计资质,设计合同图纸未通过消防审查。依据合同内容约定,设计人如果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并且未通过业主或业主委托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审查时,业主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取消设计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扣除全部的履约保证金。柯利达公司因自身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消防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义务,在康复医院多次催促其履约之后仍未能进行及时的履约或补救。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情况下,康复医院委托案外人对案涉项目进行内装消防设计并通过有关部门消防审查,并无不当。柯利达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柯利达公司请求康复医院支付设计费用242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康复医院抗辩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柯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由柯利达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本案的案由问题;二、消防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义务是否为柯利达公司的合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上诉人柯利达公司与被上诉人康复医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约定由柯利达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内装设计工作并由康复医院支付相应对价。本案系因上诉人柯利达公司主张涉案合同部分价款而起,故案由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涉案《中标通知书》“中标范围和内容”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中均载明柯利达公司的合同义务范围为涉案工程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包括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各阶段设计概算编制及各阶段图纸报审等,并约定康复医院的付款进度为合同签订后方案修改完善并得到发包人认可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全部施工完成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及消防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5%等。根据上述约定,结合柯利达公司向康复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文件》等内容,可以认定消防施工图设计及审查义务为柯利达公司的合同义务。关于上诉人柯利达公司称投标文件电子档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将该电子档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柯利达公司,并经其质证,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对柯利达公司关于消防设计及审查并非合同义务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上诉人柯利达公司因防审查机构改革及自身资质问题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设计及消防审查义务,在被上诉人康复医院多次催促其履约之后仍未及时履约或补救,故上诉人柯利达公司无权主张该部分合同价款。被上诉人康复医院另行委托案外人江苏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支出的费用为198000元,该部分费用应从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故上诉人柯利达公司有权主张的合同价款为44000元(242000-198000)。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涉案装饰工程于2021年1月11日全部验收合格,但上诉人柯利达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本院酌定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柯利达公司起诉之日(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综上,上诉人柯利达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9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
二、连云港市康复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44000元及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16元,连云港市康复医院负担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19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16元,连云港市康复医院负担9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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