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24-07-10  作者:李禹墨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机制,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4年5月1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生效,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下需要遵循法律的逻辑,进一步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实现碳排放权交易的价值目标。


01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实践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目标。2011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以及福建、四川等九个省市为试点,其中七个省市正式开展了碳排放权试点交易。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至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配额(CEA)和自愿减排量(CCER) 两大产品的制度基础基本确立。2020年,生态环境部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


碳排放权登记体系(企业的排放权登记、数据报送和监测)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碳排放权的买卖和结算),共同构建了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框架,实现了碳排放权的有效交易与管理。目前,我国碳市场已超过欧盟碳市场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根据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中碳登)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7月5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累计成交总量4.64亿吨,累计成交总额268.65亿元,全国碳市场成交均价为91.16元/吨,相比于2021年7月启动时的48元/吨,碳配额价格上涨约90%。


02 碳排放权交易法律风险

▶交易主体信用风险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即目前我国仅从行业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两方面设置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准入条件,虽然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最终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但并未纳入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准入条件,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易风险防控。


例如,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碳公司”)、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微碳公司与第三人东莞某电力公司签订碳排放配额转让合同,约定微碳公司向东莞某电力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微碳公司依约划转碳配额后,东莞某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后东莞某电力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微碳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广州交易中心赔偿东莞某电力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的款项。该案涉及东莞公司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但现行市场准入条件对交易主体履约能力未予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交易双方选择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模式下,广州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据此驳回微碳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置是保障善意当事人利益、交易效率及交易秩序、防控交易风险的主要措施,其意义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但目前欠缺审查交易主体履约能力及是否涉及重大不利诉讼的相关规定,交易主体需自行识别交易对手的履约能力,维护自身交易安全。


▶交易不可逆性风险

碳排放配额交易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无法因交易瑕疵主张撤销交易或交易无效,具有“交易不可逆性”。这种“交易不可逆性”隐含着下列风险:第一,卖方通过碳排放数据造假获取碳排放配额,将碳排放配额出卖后获得利益,该利益为非法利益应予以收缴,不能返还买方,买方利益势必受损。第二,交易不可逆也会导致若买方买入碳排放配额,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配额后,才发现卖方存在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导致碳排放配额交易合同无效且已清缴配额消灭,此时,无法依据《民法典》请求卖方返还交易价款,只能请求卖方赔偿损失,在卖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买方利益受损。第三,买方买入碳排放配额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配额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买方已履行法定清缴义务,但事后发现该配额具有违法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买方履行法定清缴义务的行为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例如,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公开的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显示,违法企业通过碳数据造假的手段,伪造温室气体排放量或减排效果,从而达到企业完成清缴后配额仍有“结余”的情况。企业如果将该部分“结余”的配额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会获得非法利益。碳数据造假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碳交易市场秩序,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可见这种“交易不可逆”性引发的风险实质上是交易标的真实性风险。2023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纳入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和重点排放单位的处罚措施。尽管如此,在交易前,也需要确保出让标的的合法性,通过合同条款设置预防未来交易风险。


▶回购交易风险

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发展各类碳金融产品,有序发展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和碳基金等碳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探索研究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发展基于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探索环境权益回购等模式解决抵质押物处置问题,推动环境权益及其未来收益权切实成为合格抵质押物。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作为获得短期资金融通的工具,相较于其他碳金融产品更为常见。


碳排放权的回购交易风险主要包括:第一,回购交易落空风险。实践中,买卖双方在回购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买方可以自行处置碳排放配额”,但根据回购交易的性质,该类交易属于让与担保,买方可以自行处置碳排放配额可能会造成担保标的物(碳排放配额)价值减损,弱化了债权实现的担保功能。因此,交易机构应对回购协议进行事前的审查,防范回购交易的落空。第二,回购前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格波动风险。碳排放配额交易价格会因市场供求关系产生较大的波动,即使双方在回购协议中约定了回购价格,但当碳排放配额价格大幅下跌后会导致担保债权(买方债权)实现的风险,这就需要交易机构在碳排放配额价格下跌至担保债权价值时做强制平仓处理,防范价格波动风险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第三,回购协议生效后碳排放配额变更登记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关于“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规定,回购交易中碳排放配额变更登记是认定碳排放权让与担保的成立要件,只有已完成碳排放配额变更登记的公示后,卖方不履行到期债务,买方才能就让与担保的碳排放配额优先受偿,在外观上实现碳排放配额变更登记是买方取得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同时也是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在回购交易中,需要加强交易机构对买卖双方碳排放配额变更登记的监管,以确保将来的回购交易能够实现。 


▶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防范措施

碳排放权交易中风险防范,需要通过保护碳排放权交易方利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创造低风险的交易环境,尽可能排除影响交易安全的各种因素,使交易方承担更少的交易风险,合法、稳定、确定地实现可期待利益。


近年来,我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律制度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新增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为碳排放权交易方提供了一定的企业信用信息,有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但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非自发形成,具有很强的立法和政策引导性,而且关系到国家“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交易风险的防控措施应当比一般市场的更为严厉。


从整体上来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涉及环保、能源、金融活动的综合体,市场的政策性强于一般市场,交易的风险性大于一般市场,传统的商事交易规则无法与碳排放权交易完美适配,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需要加强对交易信用风险、过程风险和标的风险的防范:在合同方面,要了解碳交易合同类型,考虑交易主体、交易条件几方面的问题;在履约方面,要重点关注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以及配额转让后的回款保障及预案;交易标的方面,从配额角度要注意到使用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及配额是否被抵押、被冻结、转让价格是否满足交易规则与交易时间、是否符合国有资产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要求。


结   语

碳交易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系统性工程。充分重视碳交易法律风险,在交易全过程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既是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避免损失的必要手段,也是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碳减排交易主动权的关键措施。随着制度的陆续出台以及各项规则的不断完善,相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部分法律风险将被有效防范。但与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环境风险等不同的是,对规避法律风险的前瞻性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通过合理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尤其对于参与碳交易这一特殊交易种类的企业来说,法律风险管理将是永恒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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