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作出裁定。因上诉人经法院发通知单催缴,在通知期限内仍未缴纳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是我国人工智能领域中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不侵害著作权的第一案,为相关法律争议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用户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承办法官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涉及的人工智能绘图程序,可以根据使用者输入的提示词生成各种图片,图片的外在效果接近于人类创作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使用者如果将人工智能绘图软件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当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只是思想,并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其并不构成作品。
案例详情请见:全国首例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案判决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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