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十一条,规定了由成渝金融法院管辖的六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应由中院受理的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以及两类涉外金融纠纷案件,并对涉金融基础设施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相关管辖予以明确。《规定》明确,成渝金融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重庆高院,当事人对成渝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等,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规定全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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