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诉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2023-09-19    来源: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保定某医院为辖区内二级综合医院,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床位数100张,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床位数100张及以上、5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的排污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类,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但该医院自2004年成立以来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无排污许可证,违法向外界排放医疗污水,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裁判结果】

案件起诉后,为了明确医疗机构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检察机关向“名录”的制定部门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发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适用问题咨询函》,2021年1月7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作出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适用问题咨询函的复函》,名录中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床位张数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依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进行分类,确定其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2021年4月22日,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诉讼双方围绕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焦点进行了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指出,被告未严格按照规定确认管理类别,将“发证”类违规确认为“登记”类,存在未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分局经质证后当庭表示自己对政策理解有误,把政策理解为现有床位数造成了行政履职过程中的分类错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规定理解错误,造成其在检察建议要求的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对某医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水的情形依法处置,其行为违法。某医院于案件审理期间变更注册登记,降低床位数低于100张,排污类别变更为不需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管理”类,完成申报,被告无须继续履行该职责。2021年5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生态环境局莲池区分局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的过程中,对政策法规理解错误,违法履行职责,不但造成社会公益受损,还会形成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职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因错误理解政策法规而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以“诉”的形式体现司法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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