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作品独创性保护研究

2025-08-23  作者:潘登峰  来源:泰和泰西安办公室

书法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承载着中华民族千年的文化记忆和审美追求。在当代社会,书法作为传统文化艺术,其著作权保护历经了百年传承。然而在数字化时代,书法作品面临传播与侵权的新挑战,需强化版权意识与法律保护,平衡传承与创新需求。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使之代代相传、永续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为理论基础,深入探讨书法作品独创性保护的法律基础、认定标准,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01《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定义及书法作品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进行了明确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明确了作品的两个基本构成要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书法作品即已被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也均将其列为著作权保护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可知书法被归类为美术作品,强调其以线条、色彩构成的审美价值,与绘画、雕塑等共同构成视觉艺术体系。与其他作品不同,书法保护核心在于作品的独创性与艺术表达。创作者通过笔墨技法、字形结构和布局设计传递审美意境,使书法超越文字实用功能,成为独立艺术形态。同时,这一规定将书法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进一步明确了书法作品的法律定位,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同时为其提供了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基础。


02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1)独创性的概念界定

独创性,是指作者通过独立构思与创作,生成具有原创性的作品,是作者独立思考与创造性表达的结晶。它并非对既有作品的模仿、抄袭,亦非简单复制或机械整合现有材料,而是以独特视角、创新思维构建的全新艺术或知识成果。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其内涵包含独立完成与创作性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基石,既要求作品源于作者的独立劳动,又需具备区别于他人的个性表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造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这一条款为独创性的双重维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提供了判断准则。


独立完成是独创性的基础要件,指作品的产生完全源于作者自身的构思与创作,而非对他人作品的模仿或抄袭。其核心在于“独立”二字,即创作过程的自主性。创作性是独创性的灵魂,体现作者在作品中注入的个性与创新。它并非要求作品达到极高的艺术或学术价值,而是需展现作者独特的取舍、选择与表达设计。不同的人的取舍、安排不一样,体现出了作者的选择、判断和个性。


独创性的双重维度构建了著作权保护的逻辑框架:独立完成确保作品的来源正当性,创作性保障其文化价值。故在认定独创性时,两者缺一不可。


(2)受保护表达与不受保护元素

独创性是指表达的独创性,即独创性存在于有作者的个性的取舍、安排的表达形式或者表达方式之中,而不是体现在思想里面。作品是思想的表达,表达是为了将思想传达于外。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


著作权法保护的书法作品,实际上保护的也是书法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在书法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元素包括:思想、概念、原则等;公有领域的表达;必要表达(完成特定功能所必需的表达);风格、流派等共性特征。此外,法院在认定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时,会重点考察作品中具有个性特征的部分,而忽略那些共性或常规表达。


(3)作品独创性认定的标准

独创性作为著作权制度构建的基础,既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要件,也是所有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对作品独创性的判断主要有主观主义标准和客观主义标准两种标准。主观主义标准强调作者的创作意图和智力劳动过程。该标准要求评估作者在创作时是否具有主观上的创造性意愿,以及作品是否反映了其独立思考与个性化选择。客观主义标准将焦点置于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强调作品与已有作品的差异性及独特风格。其核心在于“表达”而非“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客观标准的判断通常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若被告作品在接触原告作品后,呈现出与原告作品实质相似的表达,且无法证明独立创作,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为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边界。


在实践中,主观与客观标准并非对立,而是相互补充。一方面,主观标准确认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障创作自由;另一方面,客观标准确保法律保护的是具有独特表达的作品,而非泛泛的思想。故这两种标准往往结合使用,以全面评估作品的独创性。


03 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1)书法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书法作品中,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书法家对汉字的书写方式、结构安排、笔画处理等方面。即使书法文字造型借鉴了公有领域已有字体,但只要其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取舍、编排,就应当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下的独创性表达。


书法作品独创性认定标准在实践中进行了适度降低。由于书法作品在创作上具有局限性,对其独创性认定应采用相较于文字作品较低的标准。这种较低的标准并不意味着书法作品缺乏独创性,而是考虑到书法艺术的特殊性,允许在有限的汉字结构范围内进行创新和表达。书法艺术一方面起着思想交流、文化继承等重要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具有独特的艺术价值和审美功能。因此,在认定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艺术特性和创作规律。


具体而言,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线条与笔画的变化:不同书法家在运笔力度、粗细变化、节奏控制等方面的不同处理,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

●整体构图与布局:书法家对字形大小、结构安排、留白处理等方面的独特构思。

●风格与个性特征:书法家通过长期练习形成的独特书写风格和个人艺术特色。

●创新性:书法家在传统书法基础上的创新和突破,形成新的艺术表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判断书法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例如,在一起涉及"平安福"书法作品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吕某创作的‘平安福’书法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均为‘福’字的书法作品,二者在线条变化、运笔走势以及整体表现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独创性与实质性相似

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而实质性相似是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虽然两者都涉及作品之间的比较,但它们关注的焦点不同:

●独创性关注作品是否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是否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实质性相似关注两个作品之间是否存在足以构成侵权的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两个书法作品在视觉上相似,但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作品是独立创作的,且具有独创性,则不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使用"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判断书法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方法也适用于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

●抽象(思想与表达的分离):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部分抽象出来。

●过滤(排除非保护元素):剔除作品中不受保护的元素,包括公共领域元素(如传统书法技法)、必要表达(如标准字形结构)、公有领域作品等。

●比较(受保护部分的相似性):将剩余的受保护部分与被指控侵权的作品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


在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中,法院可能会比较相应汉字的形状、结构和笔画特征,以确定是否存在复制行为。


(3)书法作品独创性的认定难点

书法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面临以下难点:

●文字的固定结构与艺术表达的区分:汉字具有固定的笔画结构,如何区分文字的实用功能与书法的艺术表达是认定独创性的关键。

●传统书法与现代创新的平衡:书法艺术有其传统规范,但现代书法作品往往在传统基础上进行创新,如何评价这种创新的独创性是一个复杂问题。

●个性化表达的主观判断:书法作品的艺术价值和独创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判断,不同法院和法官可能对此有不同理解。


04 与书法作品有关的其他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书法作品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

书法衍生品是指基于原书法作品进行再创作或改编的作品,需体现创作者的独立构思和智力选择,如笔画粗细、结构布局、运笔方式等细节的个性化处理,如书法临摹、书法变体、书法动画等。书法衍生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书法衍生品独创性司法认定要点:

●公有领域排除:法院需先剔除已进入公有领域的部分【如通用字体(如楷书、隶书的基本结构)、传统书法技法(如中锋用笔、提按顿挫等基础笔法)、经典作品中的公共元素(如《兰亭序》的特定字形)等】,仅保护创新表达(如字形变异、笔墨技法创新)。

●独创性比对:侵权判定聚焦作品独特部分,需独立于传统素材且具有创作性。需重点考察笔画组合的个性化处理(如笔锋的独特形态、线条的虚实变化)、结构布局的创新(如打破传统章法形成新的空间关系)、笔墨技法的新运用(如融合现代绘画技巧)等。

●侵权核心要件:书法衍生品侵权认定的核心在于“实质性相似”与“主观过错”的双重考量,若两件作品在独创性部分实质相似,且排除合理借鉴或巧合,则构成侵权。


(2)书法字帖的著作权保护

书法字帖通常包含多个要素,如神宫练字格、基本笔画写法介绍以及汉字书法示范等。从著作权角度看,这些要素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可能构成著作权客体。特别是书法家创作的书法示范作品,如果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书法字帖作为一个整体,包含多个单字书法作品。从著作权角度看,字帖中的单字书法与字帖整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每个单字书法可能构成独立的作品,而字帖整体也可能构成汇编作品。这种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为书法字帖的全面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张某、华章公司与字强不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案号:(2016)沪0115民初23611号,二审案号(2017)沪73民终22号】


案件背景:张某系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会员,其以“张法”为笔名,出版了《神笔练字小学生楷书基础篇》(简称《神》)、《神宫格小学生同步练字教程》(简称《小学生》),张某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给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和推广。“最美中国字”网站由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该网站提供了字帖套装《小明的初练》。将《小明的初练》练字套装与《神》书、《小学生》系列图书进行比对后,发现有以下相同之处:一是将张某、华章公司的“神宫练字格”变为“一种神奇的练字格”,但对练字格的配图及介绍基本相同,仅个别文字做了变化,如将“左边线与右边线的距离”变为“左右边线距离”;二是将张某、华章公司书中“用神宫格练字的好处”变为“用正字格练字的好处”,但具体文字介绍及相应的书法示范均相同;三是书写姿势的介绍、正姿口诀、正确与错误坐姿的配图(5张图片)、正确与错误握笔姿势的介绍及配图(5张图片)、握笔口诀、运笔口诀及正确运笔姿势的介绍相同;四是汉字基本笔画的写法中,笔画八句箴言、32个基本笔画的写法及口诀相同;五是单个汉字书法均系在前述练字格中书写,有215个汉字的写法相同。


【法院认定】系争图书中的“神笔体”书法(215个汉字)是张某独立创作书写完成的,与市面上其他硬笔书法字帖中的楷书字体或者办公软件字库中的楷体字体相比,存在明显的区别,字形整体具有劲健挺拔、瘦硬严谨的独特外观,具有一定的美感。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系争“神笔体”书法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裁判要旨】书法字帖中的书法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书法作品,其认定难点在于如何把握系争书法是否达到一定审美标准。鉴于中文书法存在书写结构固定以及书体与字体属于两个不同概念等特点,对于其审美标准的认定不宜过高,只要系作者独立创作且与常见的印刷字体或者他人书法字体存在明显区别即可以认定构成书法作品。


【法律意义】汉字书法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判断其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艺术作品,法院认为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其独创性予以考量:汉字书法的独创性在客观层面,主要体现在对笔画、结构、布局的创造性安排。尽管汉字本身的结构(如笔画顺序、基本形态)属于公有领域,但创作者仍可通过作者对笔画与线条的个性化处理(书法作品的笔锋转折、线条粗细、弯曲弧度等)、结构与布局的创新(作品中字与字之间的空间安排、整体章法设计)、区别于通用字形的艺术变形等要素构建独特风格。在主观层面,独创性强调作品的“独立性”与“个性表达”,即作品必须源于作者自身的创作行为,而非对他人作品的复制或简单模仿,需要体现作者的艺术构思与选择以及创作过程中的智力投入。


(3)书法字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

书法字体软件是指将书法字体数字化并以软件形式呈现的产品,如书法字体库、书法字体编辑软件等。书法字体软件的创作通常涉及字体设计、软件编程等多个方面,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艺术价值。


书法字体软件的独创性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字体单字的独创性:字体单字的独创性是判断书法字体软件独创性的重要依据。个性化单字字形可能具有独创性,但若单字字形不具备独创性,则字库字形整体不可能具有独创性。


●字库程序的独创性:字库程序通常具有独创性,可以作为计算机软件作品受到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高民终字第772号案例中认为,案涉字体字库的显示控制指令序列是为了优化汉字的显示效果而设计,该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


●整体表达的独创性:书法字体软件的整体表达应当具有独创性,能够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和创意。


案例: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书法字体著作权案【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案件背景:原告蔡某诉称,其创作完成了“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书法字体,并于2011-2013年间进行发表。被告丽水市大倪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蔡某许可,使用蔡某的书法字体作为其商标字体,并在产品及宣传中突出使用该字体商标进行品牌宣传。


【法院认定】“蔡云汉天真娃娃体”书法字体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选择等方面体现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具有独创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裁判要旨】书法单字在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曲直选择、笔墨浓淡、干湿、力度、断笔方式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于其他在先字体的独创性表达,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法律意义】涉案字体软件是一种TTF(TrueTypeFont)文件,字体软件将书法字体通过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还原成可识别字型,并未改变原书法字体独创性表达部分,其呈现的字型仍为书法字体美术作品,不能因其通过字体软件调用呈现而落入计算机软件保护范畴。


结   语

通过对《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深入理解,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书法作品的独创性保护已经受到法律的重视。书法作品独创性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文化问题。它关系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关系到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书法作品独创性保护的重要性,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保护,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为中华文化的传承与创新贡献力量。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丨书法作品独创性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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