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院审理一起涉收银系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该案中,被告针对原告收银软件系统开发涉案插件,擅自引导用户通过修改插件包名的方法规避原告白名单验证机制,将其插件植入原告收银系统,限制原告通过TQ软件向商户提供系统远程维护服务,并在原告收银系统界面设置悬浮图标,引导商户使用被告结算渠道进行支付。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涉案行为妨碍原告收银系统的正常运营,并客观上可能导致商家弃用原告支付渠道,该两种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就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利益造成损害的问题,法院认为,基于金融市场对数据流通性的客观需要,对数据权益可遵循贡献比例原则综合认定,即对数据生成作出贡献的主体可按其实际投入比例享有相应权益,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先行法律框架和法律基本原则,结合数据类型、应用场景、生成过程、贡献程度、双方约定、利益平衡等因素对数据权益的分配予以综合认定。原告提供聚合支付平台,但无证据证明其对商户支付流水数据的优化和增值作出任何贡献,因此,其不能因为单纯的数据获取、持有、流通行为获得竞争性法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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