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2024-08-01    来源:界面新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改判一起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的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发布的原创视频在被告运营的视频平台上遭受了大规模的非法传播。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未能有效履行审查和制止侵权的义务,未采取与其技术传播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治理措施,放任了侵权行为的扩大,具有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此外,法院强调,对重复侵权行为负有审查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网络重复侵权行为建立重点监控机制,及时删除、屏蔽侵权视频,并依据侵权次数采取限制、暂停甚至停止网络服务的必要措施。这些措施不仅需要及时,更要有效,确保平台上无明显侵权内容。


案件信息详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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