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国内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领域,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设定的“2025年底完成排查、2030年全面整治”的阶段性目标,构成企业环境合规的义务基准。企业若未履行隐患排查义务,可能依据《环境保护法》面临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或涉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追责。新疆煤制天然气项目通过环评审批,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强制性要求,其环保投资占比达11.22%至17.23%,符合“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法律要件,而项目获批也需满足《行政许可法》关于审批程序公开、听证等要求。
矿产资源开发的法律规制是核心议题。西部黄金收购新疆美盛100%股权构成关联交易,需遵守《公司法》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规定及《证券法》的信息披露义务,其1421.66%的溢价涉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勤勉义务,若评估存在虚假记载,相关方可能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中国新发现的巨型锆矿作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开发需依据《矿产资源法》履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取得程序,鉴于锆合金的战略意义,可能纳入国家规划矿区管理,适用更严格的开发审批流程。盐湖提锂涉及的高镁锂比卤水提锂技术,其研发成果受《专利法》保护,而企业在采矿过程中需遵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资源税缴纳等义务,同时需符合《水土保持法》对矿区生态修复的要求。
在国际经济合作层面,中阿、中国-中亚合作涉及的双边投资、贸易协定构成法律基础。中阿博览会的“创新、绿色、繁荣”主题下,42国及地区参与的经贸合作需以双边投资协定(BIT)为核心法律保障,其关于投资保护、公平待遇、争端解决的条款直接影响产业园区集聚效应的发挥。中国与中亚五国签署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作为区域性整体合作文件,在国际法层面构成对缔约方的约束力,其中中吉乌铁路等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推进,需明确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尤其是跨国工程承包中的法律适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如ICSID仲裁条款的约定)。而加纳修订矿法缩短采矿许可期限、取消稳定性协议,实质是对国际投资合同“保护伞条款”的限缩,可能引发外国投资者依据双边协定主张公平与公正待遇的争端,其三级矿权管理制度则涉及矿权许可的行政许可法定原则,需平衡行政监管与投资预期稳定性。
跨国资源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风险值得关注。埃及黄金出口增长涉及《对外贸易法》下的出口管制、海关监管,其与阿联酋、瑞士的贸易需符合双边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墨西哥矿业投资因新矿法导致勘查投资下降,反映出东道国法律变动的“ Regulatory Risk”,投资者可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主张权利。湖南省地质院参与的深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需依据《民法典》及《科技进步法》明确,通常国家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但国家保留优先使用权。
综上,企业在参与跨境合作与资源开发时,需建立涵盖国际条约、国内法及行业规范的合规体系,行政机关则需在监管中恪守依法行政原则,方能实现经济发展与法律秩序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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