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用机场管理,促进通用机场安全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用机场按照飞行场地的物理特性分为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和直升机场。
跑道型机场,是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飞、着陆、滑跑使用的机场。
水上机场,是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者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者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第四条 跑道型机场的飞行区指标和水上机场的飞行场地指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划分。
第五条 通用机场按照其社会属性分为A、B两类。
A类通用机场,是指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载客或者经营性载人飞行服务的通用机场。
B类通用机场,是指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即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其他通用机场。
A类通用机场按照服务保障等级分为A1级、A2级两级。
A1级通用机场,是指可以为机上所有人数10人(含)以上航空器的载客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通用机场。
A2级通用机场,是指除A1级以外的其他A类通用机场。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通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通用机场管理规定》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通用机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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