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苏超”门票?黄牛票的法律雷区与观赛避坑指南

2025-08-03  作者:姚兰、徐秀兰等  来源:泰和泰南京办公室

引言:苏超联赛引爆黄牛整治风暴

近期,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下文简称“苏超联赛”)凭借高水平赛事与全民参与热情迅速“破圈”,接连上演“一票难求”的盛况。然而,巨大的观赛需求也催生了以技术抢票、伪造证件、现场冲卡等手段牟利的“黄牛”产业链,严重扰乱票务秩序和现场安全。对此,江苏省公安厅迅速成立专项小组,聚焦“票务来源、抢票手段、倒卖链条”三大环节开展整治。针对苏超联赛第四轮赛事,全省共抓获“黄牛”105人,目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行政处罚37人、批评教育67人。【1】


由此可见,黄牛行为早已突破了“愿打愿挨”的私法范畴,演变为严重侵蚀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共资源配置秩序的多重违法行为。本文将结合实务案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维度分析黄牛票背后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综合治理建议。


一、黄牛票的三重法律风险分析

(一)民事责任:合同效力与竞争秩序

1、合同效力的认定分歧

从民法视角看,黄牛票在交易本质上属于演出门票买卖合同,当卖家未能成功交付门票且未及时退款时,常引发买卖双方纠纷。但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常常因交易主体及溢价幅度不同而出现截然相反的司法评价。具体可区分为两类典型场景:


其一,普通观众委托黄牛卖家购票。部分法院认为,虽然黄牛通过加价出售演唱会门票方式牟取差价,但是不存在以几倍或者几十倍的差价卖出的情形,黄牛作为售卖方仅收取适当的劳务费或者手续费,故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当黄牛无法交付门票时,应当及时退还购票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但也有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本质上属于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且与我国所倡导的诚信、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因此,黄牛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双方应退还票款。3


其二,黄牛之间的倒票交易。此类交易通常伴随着大规模囤票、哄抬价格,法院一般会直接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第六十三条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认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判定合同无效。4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仅支持本金返还,理由是原告对买卖行为存在过错,资金占用利息不予保护,而合同有效判决中则通常予以支持。


综上可见,黄牛票所涉合同效力的判断关键在于:交易主体是否为一般消费者还是职业倒票者;加价幅度是否实质损害市场秩序;行为是否触犯行政管理性禁止规范。不同情形下的差异化裁判,反映出法院在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取向。


2、不正当竞争风险

在数字时代,黄牛倒票还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在利用“外挂”软件实施技术抢票的场景下。具体而言,黄牛常开发、使用针对票务网站的外挂软件,通过技术手段不正当的获取演出门票。这一行为既削弱了其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机会,也迫使正规票务平台承担额外的带宽与安全成本,其本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禁止的“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行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七——北京大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忠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对抢票外挂软件进行了评述。该案中,被告郑某忠专门研发了针对原告APP的外挂软件,并通过包括其运营的网络店铺在内的多种渠道销售。该外挂软件能协助用户绕开原告设置的“先到先得”票务服务规则,实现不正当抢购原告平台在售门票的目的。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用户在原告平台购买演出门票,通常需要选定具体演出并填写购票人的姓名、收货地址、演出场次、想买的座次等信息后提交订单信息,每次提交订单信息均依靠用户人工完成。而被告运营的抢票服务,实质是由软件代替人工方式为用户抢购原告平台的演出门票。由于软件在短时间内可以重复提交订单,提高了信息提交速度,故使用被告抢票软件的用户较其他用户而言,在同等条件下具有更高的抢购成功率。”并认定被诉行为直接增加了原告平台的运营成本,亦会导致原告平台的经营利益受损,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原告平台的商誉受损,实质上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与其他合理开支。【5】


(二)行政责任:多重违法形态

除了民事争议外,黄牛倒票行为还可能因其对系统安全、市场秩序和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触及行政法规层面的多重责任承担。


1、破坏计算机系统

在获取门票的过程中,部分黄牛为规避购票平台的安全验证,频繁调用数据接口、模拟购票行为,或使用高并发爬虫程序攻击平台服务器,干扰正常交易秩序。此类行为往往已超出普通使用者范畴,可能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功能的实质性破坏。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了四种计算机系统违法行为,包括非法侵入、干扰功能、篡改数据、传播病毒,在黄牛使用技术手段抢票的情形中,若其造成平台崩溃、数据紊乱、购票功能失效等后果,其行为完全有可能触及上述条款所列的违法要件。


2、倒卖有价票证

黄牛行为的传统表现形式即倒卖门票行为,早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第六十三条明文禁止。该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均可依情节轻重处五日至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及罚款。


例如,在“黄某倒卖演唱会门票案”中,黄某通过低价购入高价转售的方式非法获利1080元,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有价票证,被依法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并收缴全部违法所得。6】


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24年3月林俊杰杭州演唱会上“黄牛带领粉丝无票冲卡”“黄牛假扮保安”事件一度引发热议。无独有偶,苏超联赛期间,淮安公安机关查办的严某等5人团伙案中,该团伙召集无票观众20余人,试图制造混乱强行冲卡进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部分黄牛通过勾联验票人员、冒充工作人员、人为制造混乱等方式,协助无票人员进场观赛牟利。这类行为不仅构成对赛事活动的直接干扰,更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扰乱公众场所秩序的禁止性规范,依法应予以坚决遏制。


黄牛倒票的行政责任呈现“系统安全—票证管理—现场秩序”的立体风险结构,随着执法部门对实名制检票、数据安全和现场安保的协同治理逐步强化,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触发联动查处机制。


(三)刑事责任:多罪名适用的高压红线

在诸多案例中,黄牛通过非法获取数据、操纵票务系统、伪造票证乃至组织诈骗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公民信息安全、计算机系统安全、财产权及公共信用等多重法益。刑法的介入,已不仅是手段意义上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是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频繁适用、不断细化适用边界的制度工具。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据江苏省公安厅通报,在无锡公安机关侦办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非法获取大量公民身份信息,代抢联赛门票38张并转售牟利。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此类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爬取包含个人敏感信息的数据,或未履行“三重授权原则”(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情节严重”的规定时,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在票务交易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的当下,部分黄牛通过编写或使用自动化程序以“零秒”速度抢票,不仅破坏了正常购票秩序,也可能侵入、干扰票务系统的功能运行。例如,“技术型黄牛”陈某利用其编写的“爬虫”软件,帮助“客户”在某网络平台零秒抢票,累计非法获利12万余元,严重扰乱了正常购票秩序,最终被法院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7


四川雅安法院在另外一起案例中亦指出,即使技术行为尚未对系统功能造成实质损坏,但在未经系统官方授权的情况下,用其编写的程序源代码非法获取网站的网络数据,使得系统未按官方设计的方式正常运行、正常用户无法完成交易,亦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8】黄牛抢票行为与此类高频信息干扰具有技术逻辑上的高度相似性,那么黄牛通过技术手段获取门票,同样可能依此逻辑成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3、职务侵占罪

除散户黄牛外,个别票务公司员工通过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门票资源并转售给黄牛牟利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如在阳某、李某、曹某职务侵占案中,行为人阳某负责某公司票务系统的研发和维护,拥有系统管理员权限。因该公司票务系统不会对订单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只要订单信息符合相应格式即可生成景区门票取票码。经阳某、李某、曹某共谋,决定由被告人阳某利用该系统漏洞免费获取该公司运营的石牛寨景区门票取票码,并由被告人李某、曹某辉负责将获取的取票码销售给景区黄牛,三人共获利18万余元,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余元,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9】


4、诈骗罪

黄牛若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性质,如收款后不交付门票或者销售、出售假票的,可能涉嫌诈骗罪。例如,在郝某诈骗案中,郝某用微信小号冒充黄牛,谎称能代购得周杰伦2024年杭州演唱会内场票、能安排与周杰伦合照,骗取财物,被依法以诈骗罪追究了刑事责任。【10】


除此之外,部分黄牛以“投资分红”“内部渠道”的名义骗取亲友资金用于挥霍的行为亦构成诈骗。例如在周某诈骗案中,周某组织亲友投资,一起当“黄牛”赚钱,在与亲友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并获得投资款后,将投资款用于还债与游戏充值。法院认为,倒卖文艺演出票系违法行为,基于倒卖演出票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既无实际的生产经营内容,也未体现法律保护的市场交易关系,协议中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亦不受市场调整,周某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应承担刑事责任。【11】


5、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黄牛为提高“收益率”,往往不止于倒卖真票,亦可能私自印制伪造门票,实施“双重牟利”,该行为在实务中已多次被定性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例如在陈某、王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中,陈某、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于2018年9月9日趁歌手张学友在焦作市太极体育中心举行演唱会之际,乘火车从杭州窜至焦作倒卖伪造的演唱会门票,最终被判刑定罪。【1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该条文已与刑法条款形成制度对接,确保“伪造票证”行为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中均能获得有力规制。


6、非法经营罪

在部分执法实践中,存在将黄牛倒票行为拟制为“非法经营罪”处理的做法,本文认为,倒卖演出门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还存在商榷空间。虽然《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为“非法经营罪”提供了国家规定的形式基础,但非法经营罪意在保护与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对象相关的、具有垄断性经济利益、具备特许经营特征的领域,不应是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秩序。13各类商业演出、赛事虽然会获得行政部门审批,但这只是为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而作出的管理工作,与烟草、外汇等国家垄断的经营秩序完全不同。因此,在处理黄牛倒卖真门票的行为时,仍需保持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克制。


“黄牛票”行为早已超出单纯的市场违规范畴,其所涉手段与结果与刑法多条罪名高度契合,一经入罪,往往面临拘役、有期徒刑及高额罚金的复合惩处,社会评价亦极为负面。因此,无论是平台内部人员、技术开发者,还是普通“倒票”参与者,都必须充分认清其刑事风险,不可抱有“灰色套利”幻想。


二、相关建议:防范与打击并重

为避免出现“民事难救济、行政管不住、刑事打不到”的真空地带,有必要借助多主体协同力量,从消费端、平台端到执法端形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的多元治理路径。


(一)消费端:精准识别与依法维权

1、购票防范:锁定正规渠道、核验票面信息

球迷应优先选择赛事官网、授权票务平台等官方渠道购票,面对“内部票源”“限量加价”此类宣传语,要高度警惕并及时核实票面价格、场次等是否与官方公布信息一致。一旦发现溢价异常、出票模糊、无法验证票种等情况,应立即终止交易,并向平台或相关部门举报。


2、证据固定:保留交易过程完整链条

即使“看球心切”与“黄牛”交易,也需要做好相应的防护准备。具体而言,应及时明确“黄牛”的身份信息、平台注册账号、电话号码,也需要及时固定与“黄牛”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票码信息等,为后续民事索赔或刑事报案保留电子证据。


3、合理维权:民事主张与刑事报案并举

当消费者发现自己遭遇诈骗、假票或无票不退款等情形时,应当依情节启动不同维权程序。若交易纠纷金额较小,可通过沟通协商、平台申诉、申请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介入的方式尝试维权;若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则有必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退票退款;若涉及伪造票证、非法经营等情节,应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向公安机关提供交易完整链条的凭证。


(二)平台端:技术防控升级

1、推进实名制购票与核验

苏超联赛的票务平台基本已严格落实了购票实名制,通过接入公安API系统、人脸识别等手段,实现购票与入场“双重身份验证”,有效遏制“人证分离”现象。


2、区块链技术保障

票务平台可以借助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将票务交易记录上链,实现票据身份唯一、信息不可篡改、全程可追溯,有效杜绝黄牛囤票、转卖行为,并提升消费者对票源真伪的辨别能力。


(三)执法机关:行刑衔接与精准打击

1、信息共享机制

市场监管、文旅、网信与公安部门有必要建立统一数据接口,对异常购票流量、疑似个人信息泄露及现场冲卡警情进行即时推送。


2、先行行政、即时刑事

对于黄牛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先行行政立案,一旦查明非法获利数额大、情节严重或涉个人敏感信息,即按照刑法规定及时立案侦查。同时,执法机关需建设标准化电子数据取证流程,针对外挂日志、虚假二维码、动态身份验证等技术证据类型,制定统一采集标准,推动“数据即证据”在办案中实现落地。


3、典型案例发布

目前大量消费者仍对黄牛票的法律风险认知不足,容易在缺乏判断力和防范力的状态下被误导交易,因此,有必要通过发布黄牛技术抢票、伪造票证、职务侵占等典型案例,引导行业与公众形成风险预期,增强公众预警能力,也为后续统一处罚尺度提供参考样本。


结  语

以法治为底线,重塑观赛公平秩序

苏超联赛出现的黄牛乱象并非孤例,其背后映射了热门赛事资源配置、技术监管、法律执行的协同难题。未来,唯有实现消费者理性识别、平台技术防控与执法机关精准打击三位一体,方能真正筑牢全民观赛的法治底线,保证体育文化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江苏警方:《零容忍!105名“苏超”“黄牛”落网》,载https://mp.weixin.qq.com/s/EA_fFXaVJmgF2wDlayXiZw ,2025年6月30日访问。

2.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4)苏12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8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4)豫128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

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12266号民事判决书。

4.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5)豫070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

5.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

6.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新公(岗)行罚决字〔2023〕5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7.鲁乘淇、郭千千:《“黄牛票”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载https://mp.weixin.qq.com/s/GKJdHptIb3E7ScCKnTQ2NA,2025年6月26日访问。

8.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1803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

9.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书。

10.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2024)沪0106刑初1219号刑事判决书。

1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一“黄牛”获刑8年》,载https://mp.weixin.qq.com/s/LPR-q2GvTXYroBQtSuNETA,2025年6月26日访问。

12.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9)豫0811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

13.劳东燕:《非法经营罪中的经营行为研究》,载《现代法学》2024年第5期。


原文链接请见:泰和泰研析 | 倒卖“苏超”门票?黄牛票的法律雷区与观赛避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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