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办法所称的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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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有关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其超限超载治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依照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治理办法》全文详见: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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