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树立破产保护理念 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厂房拆迁补偿有保障 司法助推协调支付——原告创某公司与被告某市政服务中心、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3.高效衔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快速推进重整进度——某果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4.租赁厂房失火拒赔 司法助企挽回损失——某户外用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5.引资换股巧破局 司法服务助营商——温岭法院执行27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岭市某海副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6.坚持如我在诉 推动涉企案件止于未衍——原告北京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7.银法联动提供帮扶救助 助力市场主体摆脱融资困境——浙江玉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8.以调促和 护航企业优质发展——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与南京某科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9.做实司法为民 接续企业断流——浙江省仙居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执行案
10.江浙两地干警协同执行 破“僵局”为“新局”——陈某民与三门某砂石加工有限公司、潘某润加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树立破产保护理念 推动企业重获新生——张某与某运输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张某货款11752元及利息损失,后张某以某运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破产管理人查阅公司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发现,某运输公司虽然账面上并无财产,但在外尚有几笔应收款未收,另有13辆记在公司名下的汽车处于被扣留状态。为避免某运输公司财产贬值,椒江法院承办法官与破产管理人积极与查押单位联系协调车辆处理方案,查押单位最终同意将上述车辆移交椒江法院。随后,椒江法院通过司法网拍的形式快速处置破产财产,13辆汽车均顺利成交,成交总金额200余万元。此外,承办法官、破产管理人与多名某运输公司的债务人进行沟通,成功收回公司外债600余万元,某运输公司包括抵押担保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在内的所有债权均得到100%清偿。
【典型意义】
在现代破产法理念中,破产不仅有清算理念,还有破产保护理念,旨在让企业通过重整或者对外追收债权获得新生。本案在受理初期,某运输公司账户的资产处于零资产状态,后破产审判法官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努力,通过对外追收债权方式追回了800多万资产,不但清偿了全部债务,还返还剩余51万余元财产至某运输公司,让其能够重新运转。破产立案并不意味着公司就要被注销,破产审判其实也是一种企业救治手段。本案终结破产程序后,椒江法院还对某运输公司的企业信用进行了修复,让企业破茧重生。此类做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二:厂房拆迁补偿有保障 司法助推协调支付——原告创某公司与被告某市政服务中心、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作为出租方的某市政管理处与作为承租方的原告创某公司订立《场地租赁协议书》,就租地面积、金额及时间等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案涉土地上建造了房屋,并约定“厂房建设费用均由创某公司投资建造,如遇拆迁补偿费用归创某公司所有”。经黄岩区人民法院查明,原告创某公司租赁的土地拆迁在双方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双方约定,案涉土地上由原告建造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后因为黄岩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原某市政管理处资产划归被告某市政服务中心,而被告某市政服务中心与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就拆迁问题尚未协商妥当,补偿款仍在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黄岩法院与各方主体进行沟通并示明各方的义务,判决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原告补偿款,减少了各方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原告创某公司的正当权益。
【典型意义】
征收拆迁工作中,土地征收、旧村改造与房屋租赁等问题叠加,涉及拆迁部门、出租人、承租人及次承租人等多方利益主体,需要处理物权、合同、侵权等多种法律关系。本案涉及到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遗留问题,虽拆迁补偿款已打入第三方某街道办事处,但因管理主体的变更导致相关事项衔接不上,补偿款一直未发放给原告,不利于承租企业的权益保护。黄岩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为减少各方当事人的诉累,判决第三人某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原告补偿款,既保障了原告(承租方)的合法权益,亦为政府协调各部门“一揽子”解决问题赢得了时间,体现了司法对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的保障作用。
案例三:高效衔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 快速推进重整进度——某果品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某果品公司因无法清偿债务,经债权人申请,路桥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果品公司预重整一案。经查,该公司主要财产为位于路桥主城区的5处不动产,曾经多次拍卖、变卖,均流拍。为顺利推进某果品公司的预重整工作,实现运营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破产管理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预重整案公开招募和遴选预重整投资人》的公告,成功招募到多名意向投资人。2024年8月13日,路桥法院裁定受理预重整转重整一案;9月19日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投资方案遴选议案获得全体债权人认可,重整计划获各表决组100%通过;9月30日,路桥法院裁定认可重整方案,终结重整程序;10月初,管理人与投资人顺利进行市场交接。
【典型意义】
路桥法院在预重整期间,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并设置禁反言原则——在重整计划草案未作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正式表决时不得作出不同意表决。通过高效衔接预重整与重整程序,以市场化、法治化思维实现“加速度”盘活,提高重整效率,从受理重整至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历时仅35天,各表决事项通过率均为100%。同时,采用“综合评分+现场竞价”的方式遴选投资人,准许投资人以准经营者身份关注、观察市场运营,提高对标的物的整体认知,谋划长期经营策略,为后续快速稳定某果品公司原有果品市场业务奠定基础。
案例四:租赁厂房失火拒赔 司法助企挽回损失——某户外用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某户外用品公司租赁使用的厂房遭遇火灾事故,该公司货物、机器设备及租赁房屋均有经济损失。某户外用品公司已就其承租房屋、厂房存货设备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并于火灾事故发生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损失。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仅是承租人,对案涉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某户外用品公司诉至临海市人民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基于租赁合同对案涉厂房享有法律上的经济利害关系,某保险公司对该厂房的状况有明确认知,同时该厂房所有人也已对火灾保险利益由某户外用品公司享有作出说明,故某户外用品公司对其租赁厂房具有保险利益。临海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0余万元,弥补了某户外用品公司为修理受灾厂房支出的费用,有效挽回其因火灾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企业生产经营中,火灾等意外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直接影响正常生产活动。财产综合险的投保是企业为维护其财产安全、有效降低经营风险而采用的重要保障方式。明确租赁的厂房发生火灾后能否得到保险理赔,对众多以租赁厂房场地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企业提前决策部署风险管理方案,减少经济损失。本案中,承办法官准确厘清法律事实、立足案情明确保险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依法判定保险公司履约赔付,有效缓解企业灾后经营压力,为此类情形的判罚提供参考案例,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五:引资换股巧破局 司法服务助营商——温岭法院执行27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温岭市某海副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温岭市某海副产品加工厂经营陷入僵局,对外负债高达一千两百多万,因资不抵债,债权人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温岭法院执行员初步了解,该加工厂已停止营业,剩余资产仅有工厂和机械设备,其中大部分工厂占地为集体土地,无法进行拍卖变现,剩余可拍卖资产相较于千万的债务是杯水车薪。为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让涉案企业恢复活力,温岭法院借鉴破产案例中打包拍卖股权的做法,引资换股,让新的投资者带资接手老股东的全部股份,后将投资款全部用于清偿债务。在执行阶段,温岭法院以执行员为协调对接的“管理人”,以共享法庭为平台,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讨论,并邀请村干部、人大代表出席协商会,最终快速敲定处置方案并签字确认,减少了行情变动风险,也为债权人节省几十万的破产管理人费用。
【典型意义】
在处理涉案人数众多、债权规模大的涉企执行案件时,温岭法院提出引资换股的方式,以实践创新破解僵局,在实现债权利益的同时,也恢复了企业的发展。在具体处理的过程中,法院自愿承担起“执行管理员”的身份,尽可能为双方当事人减少风险、节约成本,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为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法院借力共享法庭,整合基层治理力量,积极邀请村干部、人大代表在共享法庭同当事人一起开展协商会,让群众既放心又服心,做实“公正与效率”,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
案例六:坚持如我在诉 推动涉企案件止于未衍——原告北京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马某、卢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系被告浙江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长期零件供应商,双方达成的采购合同系被告员工即第三人马某、卢某与原告对接签订。后被告更换采购员,新采购员认为之前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的各类产品采购单价高于市场同期同类型产品单价的2到3倍,据此被告认为第三人与原告公司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原告遂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温岭法院积极促使原告方调取出卖给其他数家企业的多种型号紧固件货单、发票,引导被告方召集数名经验丰富、阅历深厚的师傅对多份表格进行一一核对,查明原被告之间所约定的产品单价并未明显有悖于市场行情,最终以调代判,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在查明事实期间,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数百万元保全申请,温岭法院考虑被告客观实际,采纳被告提出的由第三方公司提供担保并由被告提供反担保的补充担保之申请,及时为企业资金链松绑减负。
【典型意义】
一方面,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温岭法院坚持“如我在诉”,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继续保持合作。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债权,也未因诉讼影响被告企业正常运营,提高了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另一方面,针对本案中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资金,温岭法院本着公正、善意的保全理念,能“活封”“活扣”的,尽量不“死封”“死扣”,采取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保全方式,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与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有利于企业的良性经营和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案例七:银法联动提供帮扶救助贷款 助力市场主体摆脱融资困境——浙江玉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浙江玉环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因柳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90万元。执行过程中,玉环法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柳某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某银行贷款,因在法院有债务纠纷未履行完毕,贷款未获审批通过。在得知玉环法院与辖区金融机构达成银法联动专项帮扶协作后,柳某通过亲友代为履行在法院的全部债务,玉环法院出具结案证明书,实现信用修复。银行在严格审核其债务履行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后,通过银法联动措施为其提供贷款共计78万元,帮助其渡过融资困境。获得贷款后,柳某相关生产经营业务迅速好转,并提前5个月归还银行全部贷款。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因在法院有债务未履行完毕,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陷入融资困境。为切实加强对诚信履行行为的正向激励和对困难当事人的帮扶,玉环法院与辖区2家金融机构达成关于市场主体自动履行债务的协作措施,以提供金融帮扶专项贷款激励市场主体积极化解涉诉矛盾,并依照市场主体在诉前、审理、判后、执行期间履行债务的主动性、及时性,金融机构逐步改变贷款条件,依次强化贷款审批程序和贷后监管措施。银法联动措施切实解决特殊群体融资瓶颈,为多元化解涉诉市场主体案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路径。
案例八:以调促和 护航企业优质发展——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与南京某科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2年与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两份《年度采购(框架)协议合同》,约定由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向南京某科技公司下采购订单,南京某科技公司按照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提供的图纸以及要求,定作轨道行业车门用锁,在期限内生产完成并交付,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支付相应货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交易过程中,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通过发送邮件等方式将各类门锁的技改图纸以及定作要求送达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收到南京某科技公司定作的货物后,将货物进行组装并另行供货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在使用后认为车门的锁(包括主锁和副锁)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遂以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与要求为由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就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约定争议较大,在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起诉后不久,南京某科技公司亦提出要求浙江某交通设备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反诉请求。然而涉案产品绝大部分已组装并交由第三方公司使用,同时涉案图纸数目众多,若依照常规鉴定及诉讼易陷入持久战。为妥善、高效解决纷争,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多次在线上和线下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对退回的具体设备名称、交接方式、不提货的法律后果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促成双方和解,使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九:做实司法为民,接续企业断流——浙江省仙居县某村民委员会与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一事与仙居县某村民委员会产生纠纷,经仙居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就需要给付的租赁费用达成协议,后某村委会于2024年9月2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因执行强制措施的限制,导致公司在外款项无法汇入公司账户,公司现金流断裂,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希望可以解除执行强制措施。因涉及企业的生存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协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在偿还一部分案款后,再行解除对公司的执行强制措施,使公司可以正常经营。这一方面促使被执行人浙江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案款,保障村委会租金收入;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保持现金流,恢复经营,继续推进种植农业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仙居法院认真听取企业恢复现金流的需要,平衡考虑当地村委会的土地租赁费用支付问题,在居中调解中让当事人明白企业的正常经营是实现双方利益的真正所在,最后以“放水养鱼”的灵活手段确定给付租赁费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推进执行,不能简单的“一刀切”,法院要在“做”字见真章,在第一时间完成案款出清、解除强制措施等有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工作。本案在综合评判双方当事人所需的基础上,切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是保护企业利益、助企纾困的生动实践。
案例十:江浙两地干警协同执行 破“僵局”为“新局”——陈某民与三门某砂石加工有限公司、潘某润加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三门某砂石加工有限公司(下称三门A公司)与陈某民签订《砂石料加工合同》,约定由陈某民自筹人力、设备到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海门B公司)内为三门A公司加工砂石料。后因三门A公司原材料供应不到位,生产线被迫停工,引发该加工合同纠纷案,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三门A公司限期返还陈某民投入的设备。但因陈某民投入的设备尚在海门B公司厂房内,在A、B公司关系僵持的当下,无法通过交涉促成海门B公司主动配合三门A公司返还案涉设备。后又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海门B公司返还三门A公司属于陈某民投入的设备。因案涉江浙两地,当事人矛盾激化已久,亦有关联案件,两地法院组成协同执行小组,共同实地调查陈某民投入设备的现状,为最低程度减少对海门B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影响,量身定制“不拆除设备,由海门B公司折价30万盘下陈某民投入设备”的财产处置方案,促成设备“起死回生”,使该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江浙两地,且案件矛盾激化已久,江浙两地法院强化协同执行,探寻符合多方当事人实际需求的财产处置新模式,力促实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三方共赢。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异地协同的交叉执行,提升执行质效的生动实践,两地执行干警深入调查执行标的物,因案制宜,探寻符合多方当事人实际需求的财产处置新模式,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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